婚慶司機惡意別車後謊稱自己是公安人員,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採取刑事強製措施

來源:極目新聞  記者 舒隆煥

10月5日,山西臨汾一男子「惡意別車謊稱公安」事件有了最新進展。極目新聞記者瞭解到,涉事男子丹恩某已被警方依法採取刑事強製措施。律師稱,丹恩某可能被判處拘役並罰款。

警情通報

據媒體此前報導,10月3日,網民發帖稱,一名女子在臨汾鼓樓南大街遭遇一名自稱是公安人員的男子多次惡意別車。該網民提到,女子是網約車司機,事發時車上有乘客,事發後女司機報警。

報導稱,影片顯示,網約車司機載著兩名乘客正常行駛,前方一輛黑色豐田車不顧網約車鳴笛,突然變道,豐田車上的男司機自稱是「市公安局的」。隨後,男司機起步後再次將車別在網約車前,不讓其駛離,停頓幾秒後重新起步,在前方不遠處先是朝右、後又朝左打方向盤,走S形線路,將車輛橫在路中央。其間,男司機駕車險些與網約車相撞。

10月5日,臨汾市公安局直屬分局通報:2025年10月3日12時許,堯都區某婚慶公司司機、37歲男子丹恩某駕駛車牌號為晉LE696X的黑色豐田車在行駛途中,對後方白色比亞迪車輛多次惡意「別停」,並謊稱自己為公安人員。目前,丹恩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已被依法採取刑事強製措施。

事發現場(影片截圖)

5日,陝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律師趙良善接受極目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拘役的期限一般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該案例中,丹恩某多次惡意「別停」後方網約車的行為,屬於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符合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因此,丹恩某可能會被判處拘役,並處罰金。

趙良善強調,丹恩某的行為還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如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等。具體的量刑和處罰結果會由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如丹恩某的認罪態度、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節來綜合判定。

趙良善提醒,謊稱是公安人員,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他指出,如果行為人冒充公安人員是為了騙取他人信任獲取財物或其他利益,則涉嫌招搖撞騙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趙良善提到,如果涉案人員的行為未達到犯罪程度,根據2025年6月27日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