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上評|借反復懷孕逃避服刑,人道規則不能被濫用
【馬上評|借反復懷孕逃避服刑,人道規則不能被濫用】#借懷孕逃避服刑人道規則不能被濫用# 因虛開發票罪、職務侵佔罪,江蘇鎮江女子孫某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但是,自立案至今,孫某4年3次懷孕生子,一直未被收監,有明顯「以孕避刑」的嫌疑。
據上遊新聞報導,2021年9月案發時,孫某因懷孕被取保候審,當年12月6日生產,司法機關並未對孫某變更強製措施;2023年2月24日一審宣判,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當時孫某又一次懷孕,當年10月生產,哺乳期至2024年10月4日;距離其哺乳期結束還剩一週左右時的2024年9月27日,孫某第三次以查出懷孕為由,申請了監外執行。2025年5月27日,孫某生下第三個孩子,出生證明上父親空白,隨母姓。
孫某於2021年5月離婚,處於離異狀態,卻連續在即將收監時「卡點」懷孕。《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孕婦,因懷孕或哺乳嬰兒可暫予監外執行,執行期間計入刑期。
原本,對孕婦以及哺乳期婦女採取取保候審措施(審判前)、監外執行(判決後),體現了國家司法的人道精神。因為孕期女性身體承受能力較弱,羈押可能導致流產、早產等風險;哺乳期婦女需要親自哺育嬰兒。為保障孕婦、胎兒、嬰兒的生存與健康權益,相關法律規定是正確的,也是帶有人道溫度的。
但是,有極個別女罪犯試圖濫用這一法律規定,以多次懷孕、卡點懷孕、婚外懷孕的方式逃避法律懲罰。
《人民檢察》雜誌2025年05期,發表了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多名檢察官撰寫的《「以孕避刑」司法規製困境及出路》一文,對某市轄區2020年至2023年間辦理的全部女性犯罪及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案件進行篩查,從140例涉案懷孕罪犯樣本中,篩選出46個「連續多次懷孕」的典型案例,其中至少有22人處於未婚、離異或者配偶入監服刑的狀態,佔47.8%。有的沒有固定婚外伴侶,甚至不惜借助非法胚胎移植等非正常手段懷孕。可以說,這些孕婦「借孕避刑」的主觀惡意非常明顯。
「以孕避刑」雖然僅是極個別的案例,但卻有著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挑戰了法律公正的底線。
首先,它嚴重挑戰了司法權威,濫用法律中的人道規定,有著非常惡劣的破窗效應、「示範效應」,讓孕期、哺乳期監外執行的公正性受到挑戰。其次,「以孕避刑」是把胎兒、嬰兒當成逃避刑罰的工具,往往採用非正常的懷孕手段,導致這些孩子一生下來就沒有完整的家庭,很多成為生而不養的「事實孤兒」。
有必要對「以孕避刑」的問題,打上「司法補丁」。在保障孕婦、哺乳期婦女和嬰兒的特殊權利的大前提下,針對惡意利用這一法律規定,採取連續懷孕、婚外懷孕等手段逃避刑罰執行的,做出更精細的規範,堵住司法漏洞。
首先,將潛在「以孕避刑」可能納入危險性評估和羈押必要性考量因素。「以孕避刑」很多就發生在取保候審期間。所以,有檢察官建議:辦案人員對涉嫌罪行較嚴重,有可能實施「以孕避刑」,就應當予以羈押。
其次,要精細化調整「監外執行期間計入刑期」的規定,或者直接予以收監處理。原則上,合法的暫予監外執行「監外一天折抵一天刑期」。如果能夠認定「以孕避刑」,就不能折抵刑期。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向法院提出暫停計算刑期的建議,讓「惡意懷孕之後還是服刑」成為必然,就能斷了個別女性罪犯的惡念。
此外,對「借孕避刑」者還可以直接予以收監處理。比如,鄂爾多斯市東勝區貪汙罪犯張某,在哺乳期屆滿即將被收監時,又再次懷孕,達到暫予監外執行目的後,馬上就流產了。東勝區人民法院決定立即收監,而且流產後期間不予折抵刑期。
第四,針對部分具有特殊危險性的懷孕、哺乳罪犯,比如殺人、販毒等罪犯,確實不宜監外執行的問題,那麼,可以建議借鑒我國台灣地區在監獄設立保育中心、香港地區設立母嬰監區等做法,建設具備較高醫療條件及必要育嬰保障設施的特殊羈押場所,做到「應關盡關」,不讓懷孕的犯罪服刑人員「逍遙法外」。
暫予監外執行是對孕婦、嬰兒的特殊保護,但保護不是無原則的,不能被濫用、成為制度的後門,有必要做出更精細的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