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改判福清祖屋強拆案後:屋主認為用補償代賠償行為違法,再提訴訟

一起福建福清的祖屋被拆案引起最高檢的關注。最終最高檢提起抗訴,最高法對該案作出改判,認定福清市政府和當地街道強拆行為違法。

而此事訴爭並未畫上句號。收到最高法判決書後,福清市政府在2025年4月作出25萬餘元的行政補償決定,而屋主陳代忠則認為,用行政補償代替行政賠償行為違法,故再提訴訟。

10月10日下午,陳代忠訴福清市政府行政賠償一案在福州鐵路運輸法院第三法庭開庭。庭審持續了2個多小時,審判長宣佈休庭,未當庭宣判。

10月10日,福州鐵路運輸法院開庭審理陳代忠訴福清市政府行政賠償案。澎湃新聞記者 王選輝 圖10月10日,福州鐵路運輸法院開庭審理陳代忠訴福清市政府行政賠償案。澎湃新聞記者 王選輝 圖

歷經7年,最高檢抗訴、最高法改判認定政府強拆違法

澎湃新聞此前報導,58歲的陳代忠是福建省福清市玉屏街道石井村人。2018年7月7日,陳代忠的祖屋被拆,隨後他將福清市政府和玉屏街道辦訴至法院。

2019年6月26日,莆田中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確認被告福清市人民政府、福清市人民政府玉屏街道辦事處於2018年7月7日強製拆除原告陳代忠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兩被告上訴後,2020年6月19日,福建省高院對該案作出二審裁定,撤銷此前一審判決,駁回了陳代忠的起訴。福建高院認為,上訴人主張房屋不屬於行政征遷範圍,涉案拆除行為系由石井村委會實施,其並未實施拆除的理由成立,本案證據不足以證明被訴拆除行為屬於行政強製行為。

最高檢抗訴後,最高法改判福清市政府、玉屏街道辦強製拆除陳代忠房屋行為違法。最高檢抗訴後,最高法改判福清市政府、玉屏街道辦強製拆除陳代忠房屋行為違法。

陳代忠不服,向最高法提出申訴。2021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駁回了陳代忠的再審申請。之後,陳代忠向檢察機關申請抗訴。

2024年6月,最高檢針對該案向最高法提出抗訴。三個月後,最高法作出裁定,決定提審該案。該裁定認為,根據新證據,二審裁定可能存在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問題。

2025年3月20日,最高法對該案作出判決。判決書顯示,本案中,福清市環城路指揮部以會議紀要形式將案涉房屋納入徵收範圍,並未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福清市政府、玉屏街道辦超越職權強製拆除陳代忠房屋,一審判決確認該行為違法,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

判決書中稱,最高檢的抗訴意見正確,最高法予以支持。陳代忠主張福清市政府、玉屏街道辦違反先安置後搬遷的原則,強製拆除其房屋的行為違法的申訴理由成立。

收到最高法判決書後,福清市政府作出行政補償決定。收到最高法判決書後,福清市政府作出行政補償決定。

市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再被訴:補償還是賠償引爭議

收到最高法判決後,福清市政府在2025年4月17日作出《關於陳代忠行政補償有關問題的決定》(下稱「決定」)。

該決定稱,根據測繪,陳代忠坐落在石井村的一處祖遺房屋。根據最高院協調意見,參照2017年該項目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作出250536.91元貨幣補償的行政補償。

對該決定不服,陳代忠將福清市政府訴至法院。

陳代忠在行政賠償起訴狀忠表示,根據《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涉案強拆行為已經被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違法,福清市政府、玉屏街道辦事處系適格的賠償義務機關,應該依法履行賠償義務,但福清市政府卻作出上述決定,以補償替代行政賠償,逃避賠償義務,而行政賠償顯然是不低於行政補償的,賠償中還應包含室內物品損失、利息損失等,其結果是試圖以行政補償限縮當事人應有的賠償金額。

此外,陳代忠還提出決定中認定的補償安置面積錯誤、房屋價值過低、未給與物品損失等相關意見。

庭審現場,福清市政府訴訟代理人表示,最高法判決後,由於陳代忠未及時提交賠償申請,故市政府就作出了補償決定。

福清市政府訴訟代理人表示,市政府依照2017年的補償方案對陳代忠作出的補償決定繫在合理範圍內作出的最大限度照顧其利益的決定。在本案中,既要考慮個案的特殊性,又要兼顧同片區其他拆遷戶的情況,綜合多方面考慮後,根據2017年的補償方案對陳代忠作出補償決定,既能最大程度照顧陳代忠的利益,也能在合理限度維護公平原則。

庭審持續了2個多小時,未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