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強製性國標徵求意見:乘用車預設百公里加速不低於5秒,車門外把手應具備機械釋放功能
#新國標要求乘用車預設百公里加速不低於5秒#【又一強製性國標徵求意見:乘用車預設百公里加速不低於5秒,車門外把手應具備機械釋放功能】#新國標要求車門外把手應具備機械釋放功能##新國標新增對乘用車超速報警和限速功能# 11月12日,據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官網,公安部組織起草的國家標準計劃《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向社會徵求意見。該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有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交通運輸部公路科學研究院、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擬在徵求意見稿發佈後6個月正式實施,替代現行的GB 7258。
「徵求意見稿」聚焦了近年來新能源汽車因加速過快而帶來的失控問題。「徵求意見稿」在「超速報警和限速功能」技術指標中明確新增了兩項針對乘用車的要求:一是指出,乘用車每次上電/點火後(發動機自動啟停除外),應處於百公里加速時間不小於5s的預設工作狀態。
二是要求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載客汽車應具備踏板誤踩加速抑制功能,在靜止、蠕行時能夠檢測,抑制動力輸出並通過一個明顯的信號裝置(例如聲或光信號)提示駕駛人。
另外,針對車門,「徵求意見稿」新增了「裝備電子控制式車門鎖止系統或自動激活式車門鎖止系統的汽車,當不可逆約束裝置展開時或動力電池發生熱事件時,非碰撞側車門應自動解鎖。」
對於電動門把手,「徵求意見稿」也新增了更詳細的要求:若裝備電動式車門內把手,應同時配備具有機械釋放功能的車門內把手作為機械應急車門內把手,並在機械式解鎖和開啟裝置附近設置相應醒目的標誌。汽車每個車門(不包括尾門)應配置具備機械釋放功能的車門外把手,系統的設計應滿足在鎖止裝置處於鎖止狀態時,發生不可逆約束裝置展開或動力電池熱事件等事故後,非碰撞側車門應能在不借助工具的情況下,通過車門外把手開啟車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