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在航旅縱橫約車後爽約被扣全額車費,專家:平台未盡提示義務
近日,北京一乘客張兵(化名)向新京報記者反映,他在航旅縱橫平台下單了車輛送機服務並預付142元車費,送機當天他因睡過頭未按時上車也未接聽司機撥打的多個電話。之後他發現平台全額扣除了他142元的預付車費。張兵質疑,未用車被扣除全額車費不合理。
新京報記者採訪多位律師和專家均認為,對於關乎乘客重大利益的規則,平台應通過顯著形式呈現於下單頁,而航旅縱橫平台關於乘客遲到、爽約等扣除車費的規定隱藏在多級菜單中,沒有盡到提示義務。
乘客爽約未用車,平台扣除全部預付車費
根據張兵提供給新京報記者的訂單截圖,他預訂了11月2日早上5點,到北京首都機場的送機服務。張兵表示,這是他單獨預約的,沒有和機票捆綁。「在出發當天我設置錯了鬧鍾,手機又靜音,沒有聽到司機給我打電話。」張兵表示,他醒來後嘗試聯繫司機,但對方的電話號碼是虛擬號。
在訂單頁面,張兵發現服務已完成,並扣除了全部預付車費142元。張兵認為,他違約了,可以扣除部分車費作為違約金,但扣除全部費用不合理。
為此,張兵詢問航旅縱橫平台客服,工作人員表示「因接送機訂單司機準時到達,如在用車時間內未上車,司機將結束訂單,正常結算。」張兵詢問客服「該規定有何法律依據」時,對方表示「訂單下單頁面有用車規則,司機正常到達,用戶不用車,屬於個人爽約。」
張兵的訂單頁面。 受訪者供圖新京報記者查詢發現,在訂單頁面下方的「更多操作」中,有聯繫客服、常見問題、服務須知等多個選項。在服務須知頁面顯示,「司機會準時到達約定地點接您。如司機遲到,平台將按2元/分鐘(訂單金額10%封頂)賠償,當單立減。」若司機爽約,則退一賠一(退還訂單費用,賠償同等訂單金額無門檻優惠券)。
同時,平台也規定,司機會按照訂單取消規則進行等待,超出免費等待時長仍需司機繼續等待,需和司機協商並線下支付司機超時等待費。如協商不一致,司機將不再等待,訂單費用無法退還。
11月11日,新京報記者聯繫航旅縱橫官方客服,詢問張兵的訂單情況,客服查詢訂單後表示,「該單預約05:00用車,司機就位後多次聯繫乘客,未接通未收到回電,免費等待至05:33離開。乘客個人原因爽約,無法滿足訴求。」
客服還表示,「遲到」與「未用車」是不同的概念。如果司機遲到,乘客用車,可按照司機遲到的時間退款;如果因司機遲到,乘客未用車,司機則需要退一賠一。
對於乘客遲到的情況,客服表示,司機可進行免費等待。對於送機訂單,不同服務商規則不同,可免費等待10到30分鐘;接機訂單,用車時間後司機可免費等待60分鐘。如果最終聯繫不到乘客,司機超出免費等待時間,是因乘客個人原因未用車,訂單費用無法退還。
記者在社交平台搜索發現,不少乘客「抽水」,航旅縱橫接送機服務存在「即便司機遲到、平台依然扣除乘客全部預付車費」的情況。
平台的規則說明。受訪者供圖記者詢問上述規則製定的依據,客服稱「客服的規則製定基於供需關係、市場調節價、法律法規以及行業管理等多方面因素。所有規則於下單前後均可在訂單中查看。如司機爽約退一賠一,如(乘客)因個人原因爽約,需支付100%取消費用以補充司機空駛等待費用。」
觀點:平台未盡到提示義務,規則合理性有待商榷
對此,新京報記者採訪了多位專家和律師,對航旅縱橫平台是否盡到提示乘客的義務,以及扣除乘客全部車費的規則是否合理進行探討。專家和律師一致認為,對於扣款規則、等待時長等關乎乘客重大利益的規則,平台應通過顯著形式呈現於下單頁。
新京報記者打開張兵的訂單後,點進又退出多個頁面和選項後,才找到平台關於乘客遲到、爽約等扣除車費的規定。
「平台如果沒有履行顯著告知提醒義務,導致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的,平台也要依法承擔相應責任。」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秘書長陳音江表示,平台可以通過加粗字體、加深顏色或者在醒目位置標註等方式提醒消費者注意。
北京存誠律師事務所律師胡勝利同樣認為,平台的告知方式存在缺陷。關鍵條款(如扣全款規則)未在下單頁面直接展示,而是隱藏於多級菜單中,違反《電子商務法》第33條「顯著位置公示服務協議」的要求。對此,消費者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規定》第1條,起訴主張「扣除全款」條款無效,要求退還部分費用。
「平台應將扣款規則、等待時長等關鍵信息以‘彈窗+勾選確認’形式呈現於下單頁面,並標註紅色以警示乘客關於平台全額扣款規則。」胡勝利表示,平台規則存在格式條款無效及違約金過高的法律風險,消費者可通過投訴或訴訟主張退還部分費用。同時,平台需優化告知方式並調整扣費規則,以符合公平原則。
廣東潤鵬律師事務所律師盧楊奇在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談到,對於重要信息,平台應該以標紅等明顯的方式提示乘客。若平台沒有盡到明確的提示義務,使消費者沒有注意或者理解這些規則,消費者可以主張這項條款是不合理的、無效的。
就「扣除乘客全部車費的規則是否合理」,專家和律師有不同意見。
「平台這個規定有一定合理性,但百分之百不退值得商榷。」陳音江認為,根據《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消費者下單並付款成功,雙方的消費合約就已經建立,雙方都要遵守契約精神。
「任何一方違約都要承擔違約責任,消費者也不例外。」他說,如果消費者單方違約就要承擔違約責任,依法賠償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陳音江表示,「平台規則的合理性在於,在這件事情中,司機在冬天淩晨四五點的時間專程開車去接乘客,等了半個小時也沒接上,這確實給司機造成了實際損失,除了專程前往和等待時間,也放棄了其他接單機會。當然,消費者違約了,是不是就可以百分之百完全不退,這個確實值得商榷。」
「需要指出的是,就算平台規則完全合理,平台也要履行有效告知義務,要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陳音江指出。
胡勝利認為,航旅縱橫平台存在規則解釋權濫用的問題。「平台扣除全款142元需舉證實際損失(如司機空駛成本、時間成本等),若無法證明,全額扣款可能被認定為‘過高違約金’。」他表示。
對此,盧楊奇也表示,平台的做法有一定合理性,但是平台也需要考慮合理度的問題,不能單方面減損消費者權益。「像遲到和爽約賠償等關乎乘客利益的關鍵信息,平台沒有明確告知的行為,以及扣除乘客全部預付車費的規則,應屬於霸王條款。」他說。
「如果消費者在打車時遇到權益受損情況,可以蒐集相關證據與平台或司機協商解決。」陳音江建議,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消協或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必要的時候,還可以通過申請仲裁或到法院起訴的方式維權。
新京報記者 秦冰 編輯 劉倩 校對 李立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