灑水車冷水澆淋嬰兒拍戲:短劇虐待式拍攝必須嚴懲⎪新京報娛論
近日,一段短劇拍攝花絮在社交平台引發眾怒。影片記錄了深夜片場的一幕:劇組使用灑水車製造大雨場景,一名女演員背負嬰兒在雨中拍攝,嬰兒無措的狀態與劇組冰冷的拍攝進程形成刺眼對比,場面令人揪心。
影片截圖。這一事件不僅暴露了部分影視拍攝中對未成年人保護的嚴重缺失,更折射出在流量至上的行業邏輯下,部分創作團隊已經模糊了藝術表達與道德底線之間的界限。嬰兒不是劇情道具,生命尊嚴更不應淪為拍攝成本。任何迫使未成年人、尤其是尚無自我保護能力的嬰幼兒在極端環境下配合表演的行為,均構成對職業倫理紅線的公然踐踏。讓一個沒有自理能力、無法表達意願的嬰兒,在深夜裡承受冷雨的侵襲,不僅是違規,更是作惡。我們不該讓最脆弱的身軀,為成人的流量慾望買單。
北京永勤律師事務所劉競律師在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指出,該事件已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儘管法律允許在監護人同意且保障身心健康的前提下安排未成年人參與演出活動,但本次拍攝中,劇組在深夜使用灑水車製造大雨,致使嬰兒處於淋雨狀態,明顯未能履行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法定義務,已構成對未成年人權益的實質侵害。
從法律責任劃分來看,事件主要涉及監護人及劇組兩方。監護人若為配合拍攝而漠視嬰兒在寒冷環境中的持續不適,則可能構成監護失職,情節嚴重者甚至可能觸及虐待罪。而劇組作為拍攝活動的組織與實施方,依法負有保護參與拍攝未成年人身心安全的義務。若因拍攝行為造成嬰兒健康損害,劇組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若存在主觀惡意形成長期虐待事實,相關直接責任人還可能涉嫌過失傷害罪或虐待罪。
該拍攝行為直接侵害了嬰兒的健康權與肖像權,且因其明顯違背公序良俗,相關短片也依法應當予以下架處理。劉競律師指出,為追求所謂「劇情效果」和「流量」而漠視生命安全,不僅缺乏基本的人文關懷,更已觸碰法律與道德的雙重底線。任何以犧牲未成年人權益換取短期流量的行為,終將面臨法律追責與商業反噬——既難逃法律懲處,也將遭受市場淘汰,最終得不償失。
短劇行業在資本與流量的催熟下野蠻生長,獵奇、虐戀、強衝突成為吸睛密碼,但戲里的「虐」不該蔓延至戲外,虛構的苦難更不應由真實的生命承擔。事件中演員的控訴,進一步揭示出部分劇組已陷入效率壓倒一切的畸形邏輯:為節省替換時間,竟讓真實嬰兒反復淋雨,而非使用假嬰道具;為確保鏡頭畫面,傘必須抬高,任由嬰兒暴露於冷水之下。當創作變成流水線上的快消品,人淪為工具,情感讓位於進度,最無力的嬰兒則成為了這場「藝術表演」中最真實的悲劇符號。
當劇組為了幾分鐘的劇情,讓嬰兒在寒夜的灑水車下持續淋雨、任其哭喊時,他們所拍攝的早已不是戲,而是自身道德淪喪的紀實。這種為追逐流量不擇手段、為營造效果罔顧安危的行徑,不僅踐踏了影視行業的基本規範,更是對社會道德底線的公然挑釁。
我們不禁要問:是誰給了劇組如此「淋嬰」的權力?是監管的缺席,是行業的沉默,抑或是整個社會對「創作自由」一詞的盲目寬容?
面對如此踐踏生命尊嚴的行為,溫和的批評已無意義,我們必須直指核心:
一、這不是藝術創作,這是涉嫌違法。有關部門應就此事件立即啟動調查,並根據法律法規對涉事團隊追究相應責任。若查明存在傷害行為,應依法處理;即便未造成顯性傷害,也應對相關責任人及機構採取行業禁入等懲戒措施。該追責的追責,該列黑名單的列黑名單,絕不能姑息。
二、行業不應繼續沉默。影視協會、播出平台與製作機構必須共同建立剛性約束機制,對漠視未成年人權益的劇組實行「一票否決」,徹底斬斷其傳播與盈利渠道。同時,行業需要加快推進影視拍攝中未成年人保護實施細則的製定與落實。特別是針對嬰兒、幼兒等極度弱勢群體,應明確禁止其參與寒潮、暴雨、夜戲等高危或極端環境拍攝。確有必要出鏡的,也必須由具備資質的兒童保護專員或獨立第三方全程監護,並配備完備的防護與應急措施。
三、父母監護之責不容迴避。這種為了碎銀幾兩而透支孩子安危的短視,比資本的冷漠更令人歎息。父母本應是孩子抵禦風險的第一道防線,而非將幼小生命推向片場風險的選擇者。社會的監督、法律的保護、行業的規範,最終都需與家庭的清醒和責任共同作用,才能為孩子們搭建真正安全的成長環境。
短劇可以追求「爆款」,但絕不能默許「暴行」。那個在雨中哭泣的嬰兒,不僅是在為這個行業的失序買單,更是在向全社會的漠然發出拷問。如果連嬰兒都能被默許為拍攝耗材,那麼所謂的「行業繁榮」,不過是在道德荒漠之上的海市蜃樓。我們該讓童年回歸安寧,讓創作回歸責任。藝術沒有特權踐踏生命,人性更不應在鏡頭前退讓。
新京報記者 劉臻
編輯 徐美琳
校對 張彥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