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讀金晨未被吊銷駕照 :本案屬於「尚不構成犯罪」的行政違法行為,因此法律並未強製規定必須吊銷駕照

來源:新黃河

2月7日,記者在浙江政務服務網查詢到@金晨 肇事逃逸事件處理結果:被處罰對象金某,駕駛證號3701************28,準駕車型:C1,於2025年03月16日15時07分駕駛滬FE**95號小型汽車在紹興市柯橋區湖塘街道嶺下村公交車站附近實施造成致人輕微傷或者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處罰種類和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決定給予罰款1500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決定書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上海理振律師事務所律所李振武進行解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對「不構成犯罪」的逃逸行為,規定了 「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

罰款1500元,處於區間中位偏上,既非「頂格」也非「從輕」,這可以反映出警方認定了逃逸事實,但也考量了其未造成人身嚴重傷害、事後積極賠償等減輕情節。

本案屬於「尚不構成犯罪」的行政違法行為,因此法律並未強製規定必須吊銷駕照。(羊城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