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香港法律專家:巴拿馬撕毀合同背信棄義,中方護企有實招

來源:直新聞

日前,巴拿馬最高法院以所謂「違憲」為由,裁決有關香港企業巴拿馬運河港口特許經營合同續約無效。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本週早些時候則發表評論文章,指出巴拿馬最高法院有關裁決罔顧事實、背信棄義,嚴重損害香港企業合法權益,強調中國政府堅定維護中國企業正當合法權益。

值得注意的是,中國外交部近期多次強調「中方將堅決維護中國企業正當合法權益」,而作為當事方的長江和記實業有限公司也已宣佈對巴拿馬共和國啟動仲裁程序。中方具體有哪些路徑可循?中方的法律和政策工具箱還有哪些尚未動用?長和自身又將如何進一步維權?圍繞上述問題,深圳衛視直新聞專訪海問律師事務所香港辦公室合夥人、香港特首政策組專家組成員劉洋。劉洋指出,當前事件仍處於早期階段,公開渠道尚未見到巴拿馬最高法院完整判決書,而中方維護企業權益的行動已從多維度展開,企業層面長和已依據合約啟動國際仲裁,中央政府層面則可通過外交交涉、經貿合規審查等有理有節的反製手段,同時依託香港國際調解院等平台,為企業提供多元法律救濟途徑。

直新聞:圍繞巴拿馬最高法院裁決長和集團在畢特許經營合約違憲一事,如果中方考慮反製,有哪些可行手段?

劉洋:中方的反製手段可以從幾個方面進行考慮。首先,在中巴合作中,可建議中資企業在涉及巴拿馬新項目的談判中採取更加謹慎的態度,畢竟巴拿馬的做法讓中資企業對當地投資安全和法律保障產生了很大疑問,央國企的對外投資還涉及國有資產的問題,更需要審慎對待。

其次,巴拿馬運河是中資企業航運貿易及全球航運貿易的重要節點,我們可以加強對巴拿馬航運貿易相關領域的審查,防範影響中資企業合法權益的情況出現。

另外,巴拿馬對中國的出口商品主要以香蕉、咖啡等農產品為主,中方可加強相關檢驗檢疫工作。此外,巴拿馬是全球最大的船舶註冊地之一,船舶註冊是其重要收入來源,中國海事部門可依法依規對掛靠中國港口的巴拿馬船籍船舶,基於安全環保標準實施更嚴格的審查。

我要強調的是,從近期事件各方的互動來看,很明顯很看出中國政府一貫秉持有理有利有節的原則,即便採取反製,也一直始終堅守合理性與節制性,其初衷是維護公平公正的國際投資秩序,充分展現了中國作為負責任大國的理性與擔當,在複雜亂局中為國際社會提供可預期的確定性。

直新聞:巴拿馬最高法院的這次裁決,從法律層面看,存在哪些漏洞?

劉洋:具體的漏洞很難詳細評判,因為我們根本沒有拿到完整的判決書,目前的依據只有巴拿馬最高法院的一紙聲明,所以只能從常識層面分析。總體來說有三點可疑之處。

首先是程序正當性和信賴保護問題。長和運營相關港口已經將近30年,從1997年就開始投入,而且合約在2021年剛剛續簽,續簽到2047年。在這種情況下,巴拿馬最高法院突然判決合約違憲並終止,明顯違背了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也違背了現代文明國家應當遵循的保護投資者合法信賴利益的原則,這一點存在很大瑕疵。

其次,這份判決的政治指向性非常明確。在美國政府明確要求清除中國在拉美地區特別是加勒比海地區影響力的背景下,巴拿馬在不到一年的時間里就出台這樣的判決,時機和結果都未免太過巧合,很難讓人不懷疑其背後的政治考量。

另外,裁決出台後,港口運營權並沒有被巴拿馬收歸國有,巴拿馬政府稱因為港口重要,需要臨時接管,還找了丹麥馬士基集團負責臨時接管。這種臨時接管行為是否合法有效?又是否違反了此前的特許經營合約?這些都是有待商榷的。

直新聞:那長和公司自身又有哪些辦法可以維權?

劉洋:首先是推動在巴拿馬本國國內程序澄清。巴拿馬最高法院目前僅公佈聲明,未明確合約違憲、無效的具體依據,長和可向當地法院申請,要求其對判決作出詳細說明,為後續維權奠定基礎。

其次是啟動仲裁,這也是長和已明確採取的措施。2月3日,長和已根據特許經營合同及國際商會仲裁規則,對巴拿馬共和國啟動仲裁。據悉,長和在巴拿馬的港口公司PPC中持有90%股份,巴拿馬共和國持有10%,雙方是合同直接當事方,巴拿馬最高法院判決合約無效,相當於巴拿馬政府違約,長和據此索賠、尋求救濟具有充分依據。若仲裁結果對長和有利,裁決將受《紐約公約》規範,可在全球超過170個國家和地區執行,長和可在巴拿馬或巴拿馬政府有資產的其他地區申請執行,為金錢賠償提供支撐。

除此之外,尋求去年正式成立的國際調解院幫助也是一個可選方向,其可調解投資者與東道國的投資爭議,且無需雙方均為締約國。只要長和與巴拿馬政府達成同意,可選擇前往位於香港的國際調解院進行調解,這不僅能解決金錢賠償問題,還可通過多種方式達成和解,是解決糾紛的有效補充。

直新聞:此事給未來廣大中資企業出海提供了哪些教訓和經驗?

劉洋:巴拿馬這件事現在備受關注,但其實類似的情況還有很多,比如澳州達爾文港藍橋集團的相關爭議、TikTok在美國的遭遇,這些都是中資企業出海過程中面臨的嚴峻挑戰,核心是要警惕地緣政治帶來的法治政治化風險,這種系統性風險非常複雜。

基於此,我認為有三點經驗教訓值得總結。第一是事前防範,企業在投資前要做好充分的法律盡調,不能只審查傳統的合約條款,還要延伸到東道國的政治穩定性、司法獨立程度,中國與東道國是否有雙邊或多邊投資協定,以及當地的國家安全、商業安全審查制度等。

第二是事中監測,在項目整個運營階段,企業要建立跨法域的合規協作機制,整合中國的合規和爭議解決團隊,以及東道國當地的律師,組成聯合工作架構,實時跟蹤當地的政策、監管和行政動態。

第三是事後救濟,當合約因政治環境變化、司法介入而受損時,企業要及時啟動救濟程序,比如立即提起仲裁、申請禁止令。以長和為例,巴拿馬最高法院判決合約違憲無效,巴拿馬政府單方撕毀合約並讓馬士基臨時接管港口,長和就可以考慮申請禁止令,阻止馬士基接管港口,遏製判決帶來的不利影響。當然這些手段都非常複雜,但必須及時、果斷運用。

除此之外,企業還要善於運用外交溝通、信息公開等方式,尋求國家層面的保護,比如領事保護對企業和個人財產的保障。今天(2月7日)早上有新聞報導,香港特區政府已經約見了巴拿馬駐香港總領事,就其侵害香港企業在巴投資權益的行為進行了交涉。充分利用這些領事保護、外交保護渠道,依靠國家力量維護自身權益,對出海企業來說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