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佘才高建議:推動國家層面為客運出租汽車立法,將網約車聚合平台納入管理

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寧人宣 記者 盧河燕)打開手機就能一鍵呼叫多家平台打車,雖然便利,但網約車聚合平台歸誰管、網約車平台「經營地註冊地錯位」、平台打「價格戰」等問題層出不窮。2026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江蘇省南京市人大常委會環境資源城鄉建設委員會副主任佘才高建議,推動國家層面為客運出租汽車立法,給整個行業「立規矩」。比如明確將網約車聚合平台納入行業管理;明確網約車平台源頭監管與屬地監管基本原則;明確平台對從業人員權益保障的責任義務,讓「乘客出行更舒心、司機從業更安心、行業運行更有序」。

當前,我國出租汽車服務主要分兩種:巡遊出租車和網約車。自2016年全國推進出租汽車行業深化改革以來,巡遊出租車加快轉型升級,網約車也逐步規範發展,兩種業態加速融合,初步形成了多樣化、差異化的出行服務體系。
佘才高調研發現,深圳、武漢、成都、合肥等數十個城市,已出台了出租汽車行業管理地方性法規,在經營許可條件、網約車聚合平台運營管理等方面積累了不少經驗。「但行業的一些共性難題,僅靠地方立法難以突破。」佘才高建議,國家有關部門參考地方立法經驗,採用製定行政法規的立法形式,出台《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或者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聚合平台等新業態的主體責任邊界不清,是最突出的問題之一。」佘才高表示,聚合平台依託互聯網技術與網約車平台合作提供信息服務,而部分網約車平台採取輕資產運營模式,為駕駛員提供車輛租賃服務的又是租賃公司。「聚合平台和租賃公司既不屬於傳統出租汽車經營者,也不屬於網約車平台公司,地方監管缺乏法律依據。」佘才高建議,在國家立法中明確將網約車聚合平台納入行業管理,釐清網約車平台公司、聚合平台、車輛租賃公司、駕駛員的權利義務關係,明確聚合平台、車輛租賃公司的責任義務、行為規範和違法處罰依據。
網約車平台監管中還存在「看得見的管不著,管得著的看不見」的尷尬,不少網約車平台的註冊地和實際經營地不在一個地方,經營地的監管部門能看到當地的違規運營、服務糾紛,卻以「平台沒在本地註冊」為由推脫到平台註冊地。對此,佘才高建議,要從國家層面統一明確平台源頭監管與屬地監管基本原則,完善協同監管機制,進一步強化管理職責落實。
調研中,不少司機向佘才高反映,有些網約車平台打「價格戰」,發放的優惠券成本往往轉嫁到他們身上;而平台的抽成、派單規則不透明,駕駛員的勞動權益難以保障。對此,佘才高建議,立法應聚焦「互聯網+出租汽車」新業態從業人員的特點,明確平台對從業人員權益的保障義務,包括勞動時長、勞動報酬、保險繳納、合理運價、抽成比例等,讓從業者更安心。
「出租汽車關乎城市運行、群眾出行體驗,也關乎數百萬從業者的生計。」佘才高表示,希望通過國家層面的立法,為行業發展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讓乘客出行更舒心、讓司機從業更安心、讓行業運行更有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