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高子程:鼓勵社會救援,相關費用及損失可償
新京報訊(記者曹晶瑞)近年來,隨著戶外探險熱度攀升,「驢友」被困事件頻發,搜救費用由誰承擔等問題引發社會關注。如何通過立法明確救援責任邊界?有償與無償之間到底該如何界定?
全國人大代表、律師高子程表示,現行法律對該問題其實已經有相應規定,例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1條關於無因管理的規定,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而實施救援,救援人即可依據該條規定請求受益人,也就是被救援人償付必要費用或補償實際損失。
另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82條之規定,旅遊者接受相關組織或者機構的救助後,應當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這也為有償救援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據。同時,部分旅遊熱點地區也已嘗試出台地方法規,明確規定擅自進入未開發或禁入區域遇險,被救援者須承擔救援費用。
全國人大代表、律師高子程。新京報記者 王巍 攝高子程強調,上述法律規定屬於定性類型的規定,對於具體的責任分擔情形和分擔比例,還缺乏更細化的規定;同時,對公共救援和社會民間救援的責任區分尚不夠清晰。這些問題可通過進一步完善立法或出台司法解釋等方式予以解決。
在他看來,首先,應明確二元救援規則。對於公共救援,如公安、消防、應急救援等,以無償為原則,追償為例外;對於社會救援,如民間救援隊,則採取「費用必償,損失可補」的原則,即受益人必須償還全部必要支出費用,而對救援者的損失,包括人身傷害或裝備損毀等,則根據實際情況,可給予合理的損失補償。
其次,還應細化規定救援費用的種類明細和合理標準。通常而言,救援費用包括勞務費、交通費、耗材費、院前救治費、裝備使用費等,對各類救援費用種類應予以列舉加兜底式規定,並明確通常的費用計算標準。
高子程表示,懲惡揚善是法的基本精神,自治、德治、法治是社會治理的三個維度。「法治是底線,依託司法強製力;德治,基於誠信和自覺,甚至基於感恩,被救援主體該當主動承擔合理費用。救援,雖屬自願,但其救援行為利於社會友善文明,依法應當支持其合理的救援費用之訴求。」
編輯 劉夢婕
校對 陳荻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