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誠而不幸」創業者,田軒代表建議增設「商自然人」破產制度
新京報訊(記者裴劍飛)今年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透露了2026年度國家立法「新看點」,其中就涉及修訂企業破產法。
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大學博雅特聘教授田軒。新京報記者 裴劍飛 攝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大學博雅特聘教授田軒建議,呼籲在企業破產法中增設專門的「商自然人破產制度」,為因市場風險等原因創業失敗的「誠實而不幸」的創業者提供合法的債務豁免與退出機制,以更好地保護企業家精神,激發創新創業活力。
田軒告訴記者,當前我國缺乏針對商自然人(包括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獨資及合夥企業出資人等創業者)的破產專門規定,導致許多創業失敗者沒有合法的退出路徑,甚至因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陷入債務困境,嚴重影響其重新回歸經濟生活。
他建議,在修訂企業破產法時,單獨設立一章或專門條款,構建適用於商自然人的破產程序。
該制度的核心在於建立合理的債務免責機制。田軒表示,需明確區分商自然人與一般消費負債的自然人,對前者因不可抗力、行業週期、市場風險等非惡意原因導致的破產,經法定程序審查後,應給予債務豁免。這有助於將「誠實而不幸」的創業者與惡意逃債者區分開來。
田軒進一步表示,我國地方已有相關立法探索,如深圳市自2021年起實施的個人破產條例,為國家級立法提供了實踐經驗。為確保制度有效落地,田軒建議同步加快建設全國統一的個人信用信息平台和財產登記制度,整合多部門數據,實現信息共享與透明。同時,建立個人破產輔導和信用修復機制,為創業者提供專業諮詢與信用重建路徑。
田軒認為,現行由財政部和人民銀行製定的《貸款通則》對金融機構貸款豁免的規定極為嚴格,阻礙了在破產程序中減免個人債務的可能性。他建議修訂相關金融規則,建立明確的金融機構免責機制,明確其在破產案件中的權利與義務,消除銀行等債權人的後顧之憂,從而形成法律與金融聯動的常態化工作機制。
記者注意到,我國現行企業破產法主要適用於企業法人,未涵蓋自然人及商自然人的破產問題。近年來,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尤其是商自然人破產制度的呼聲日益高漲。
創業者是擁抱風險、推動技術與模式創新的關鍵力量,許多成功企業家都是連續創業者。
田軒認為,若缺乏對創業失敗的個人有限責任保護,將嚴重挫傷企業家精神,完善包括商自然人破產制度在內的法律短板,對於構建鼓勵嘗試、寬容失敗的市場環境至關重要。
編輯 張樹婧
校對 王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