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電子煙中添加獸用麻醉藥:主犯被列為紅通人員,經勸返已回國並獲刑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前夕,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檢察機關依法懲治製售偽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上海檢察機關辦理的孫某東等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入選。
該案中,2024年1月至7月,被告人孫某東組織被告人邱某珊等7人,在上海租賃的居民住宅內,共同生產、銷售含替來他明(一種獸用麻醉藥品,具有成癮性,目前未列入國家規定管製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目錄)成分的電子煙煙彈。同年3月,孫某東以旅遊名義前往泰國後,繼續通過境外即時聊天軟件、微信在境外指揮控制邱某珊等人,通過網絡採購不含煙堿(尼古丁)的煙油、彈殼等,摻入從廣西地下交易市場採購的來源不明的替來他明粉末,製成電子煙煙彈對外銷售。經審計,孫某東、邱某珊等人對外銷售上述電子煙煙彈共計170餘萬元。經檢測鑒定,查扣的煙彈中均檢出替來他明成分,均系偽劣產品。另外,被告人沈某明知邱某珊等人自製非法添加替來他明的電子煙煙彈,仍從其處進購併銷售,銷售金額5.7萬餘元。
查獲的偽劣電子煙煙彈。 最高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 圖在偵查階段,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提出取證建議:一是針對主犯孫某東在境外、即時聊天軟件記錄無法固定的情況,引導公安機關及時固定孫某東聯繫購買境內替來他明粉末、聯繫銷售電子煙煙彈的相關證據。結合約案犯對孫某東的指證及相關證人證言等證據,鎖定隱藏在境外的主犯孫某東,並依法於2024年9月12日對其作出批準逮捕決定,並由國際刑警組織發佈紅色通緝令,2024年10月10日,孫某東被列為紅通人員。二是依法對查扣的電子煙煙彈等進行檢測鑒定,查明含有替來他明成分的煙彈對人體的危害性等問題。三是圍繞原料採購、生產、銷售、運輸、收款等環節,引導公安機關釐清各個團夥成員的地位和作用。
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首先核實涉案煙彈的危害,走訪獸藥管理部門,諮詢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專家,查閱相關監管文件和與替來他明相關科研成果,進一步明確含有替來他明成分的煙彈對人體具有實質危害。然後準確認定犯罪數額,引導公安機關調取各涉案收款賬戶明細,查實全案銷售金額。結合各被告人供述、購買者證言,證實已銷售煙彈的原料來源、製作工藝、生產方式與被扣押煙彈完全一致,均添加了替來他明粉末,將已銷售電子煙煙彈計入犯罪數額。
2025年4月25日,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檢察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被告人邱某珊、沈某等8人提起公訴。2025年7月25日,徐彙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邱某珊等7人有期徒刑八年三個月至二年不等,並處罰金九十萬元至十萬元不等;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三萬元。被告人邱某珊提出上訴。2026年1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外,主犯孫某東於2025年10月17日經勸返回國投案自首。2026年1月15日,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檢察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被告人孫某東提起公訴。2月13日,徐彙區人民法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年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一百萬元。判決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