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1713萬元,桂林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林武民一審獲刑11年
新京報訊 據玉林中院消息,2026年3月17日上午,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桂林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林武民受賄案,對被告人林武民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一百七十萬元;對林武民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23年,被告人林武民利用其先後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恭城縣委常委、副縣長、縣委副書記、縣長、縣委書記,全州縣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蔣某某、李某某等人在土地出讓、項目承攬、工程款撥付、許可證辦理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錢款共計1713萬元(其中650萬元未實際取得)、獲得孳息共計87萬元。
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林武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受賄罪。鑒於林武民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歸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種較重罪行、認罪認罰、主動退出部分受賄贓款,依法決定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林武民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
編輯 劉佳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