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回應放寬基層醫療設備報廢標準:廢止「達到使用年限即報廢」慣性做法

【#吉林回應放寬基層醫療設備報廢標準#:廢止「達到使用年限即報廢」慣性做法】日前,吉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已就代表提出的「放寬基層醫療設備報廢標準提升國有資產效能」建議作出答覆。

吉林省衛健委首先指出,國家層面明確,使用年限並非強製報廢依據。

答覆稱,現行國家規章均未將「達到使用年限」作為醫療設備強製報廢的法定條件,而是實行技術狀態判定為主、年限參考為輔的管理原則:

1.《醫療衛生機構醫學裝備管理辦法》(衛規財發〔2011〕24號)第四十六條明確報廢情形為:國家規定淘汰的;嚴重損壞無法修復或維修費用過高的;嚴重汙染環境、危害人身安全與健康的;失效或功能低下、技術落後、不能滿足臨床需求的;國家有明確要求的。未設置「固定年限強製報廢」條款。

2.《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財資〔2021〕127號)等相關規定強調:資產報廢以技術鑒定、安全合規、使用效能為核心;已達使用年限仍可繼續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繼續使用。

3.《醫療器械臨床使用管理辦法》(國家衛健委令第8號)第二十七條規定:存在安全隱患的設備應立即停用;經檢修仍不能達到安全標準的,不得繼續使用。監管底線是安全與性能,而非使用年限。

4.財政部《關於盤活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指導意見》(財資〔2022〕124號)要求:要最大限度發揮在用資產使用價值,以最精簡的資產保障單位履職和事業發展,到期仍具有使用價值的資產要繼續使用,切實做到物盡其用。

吉林省衛健委表示,我們將嚴格依據國家文件,推動基層醫療機構全面執行科學評估、分類處置、安全可控的設備管理機制:

1.廢止「年限即報廢」慣性做法。折舊年限、廠家建議使用年限僅為財務核算與維護提示,不得作為唯一報廢依據。對達到年限但運行穩定、參數合格、安全達標的設備,經評估後允許繼續使用。

2.規範技術性能評估流程。由設備管理、臨床、質控等組成評估組,必要時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檢測,重點核查:關鍵性能指標、安全與計量合規性、維修經濟性、臨床適配性、是否屬國家淘汰品目。

3.健全資產全生命週期管理。完善採購、使用、維護、檢測、處置電子檔案,實現狀態可追溯、決策可依據,提升國有資產精細化管理水平。

答覆還提到,接下來,吉林將細化基層操作指南,依據國家規章製定省級基層醫療設備技術評估與處置細則,明確評估項目、判定標準、檢測頻次與審批流程;強化監管轉型,將監管重點從「查年限」轉向「查性能、查安全、查規範」,杜絕形式合規、實質浪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