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印章引出大問題,多家法院為何援引一部並不存在的「法律」?
因為更換新印章這件「小事」,4月份以來,四川巴塘縣人民法院辦公室搞了一次「烏龍」。發出更換新印章公告三個月後,他們收到上級中院的提醒,法院對外發佈的內容「援引了錯誤的法律法規」,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印章管理辦法》」。
這並非一家司法機關的問題。據新京報記者不完全梳理,2019年以來,全國已有超10個省份的30餘家檢察院、法院,在其發佈的印章啟用或更換公告中,援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章管理辦法》」或「《公安部印章管理辦法》」。
4月15日,公安部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工作人員告訴新京報記者,上述兩種《印章管理辦法》均未出台或施行,不具有法律效力。「所有單位的引用都是不對的,尤其是司法機關,更應當知道這是虛假的。」
受訪專家向新京報記者指出,司法機關對外發佈的公告引用了一部「空氣法」,這看似只是一件漠視程序合規的「小事」,卻在一定程序上損害了司法公信力,更是暴露出二十餘年來,印章管理「碎片化、零散化、不規範」的根本性問題。
並不存在的「法律」
4月12日,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在工作群聊內發佈提醒:部分法院在發佈對外公告時,出現了錯誤援引法律法規的情況,要求轄區各法院立即開展自查。
新京報記者瞭解到,問題出在一枚小小的印章上。今年年初,因為現有印章使用年限久,章體磨損嚴重、印記模糊,巴塘縣人民法院辦公室發佈了一則更換新印章的公告。公告中寫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章管理辦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印章管理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並為其製發了新印章。
新印章啟用三個月後,巴塘縣人民法院辦公室工作人員被提醒,所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章管理辦法》並不實際存在。「我們也沒想到這會是錯的,因為這是我們效仿其他法院公告起草的內容。」
「中招」的並非一家司法機關。4月13日,河南光山縣人民檢察院辦公室工作人員告訴新京報記者,該院此前發佈的印章更換公告中,同樣援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章管理辦法》」,目前已對涉事公告內容完成更正替換。

2026年1月,巴塘縣人民法院發佈更換新印章的公告。三個月後,法院被提醒,公告「援引了錯誤的法律法規」。巴塘縣人民法院公眾號截圖
兩個版本的不同之處在於,新版本公告將原本的表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章管理辦法》」修改為「根據印章管理有關法律法規」。但上述工作人員表示,根據哪部法律法規、前一版本援引的管理辦法是否存在錯誤,「我們並不清楚,也不掌握具體情況。」
據新京報記者不完全梳理,2019年以來,全國已有超10個省份的30餘家檢察院、法院,在其發佈的印章啟用公告中,援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章管理辦法》」。
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章管理辦法》」這一表述,新京報記者檢索發現,網絡上還存在著「《公安部印章管理辦法》」的表述。
據球證文書網,2020年,在一起印章備案行政糾紛案件中,某區人民法院在一審裁定書中寫道:……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提供了包括《公安部印章管理辦法》在內的規範性法律文件……
楊華(化名)是一家律所的執業律師,多年來,他代理了多起涉企業公章效力的糾紛案件。他關注到,除了司法機關的公告,一些案件的當事人、律師也錯將「《公安部印章管理辦法》」當成規範性文件,甚至個別法院也將其當作球證依據,「這肯定是有損司法公信力的。」
新京報記者梳理髮現,類似的援引也不僅局限於司法機關。例如,2019年,呼倫巴爾市編辦印發《呼倫巴爾市事業單位印章管理規定》的通知,在文件製定依據部分,就曾明確列入「《公安部印章管理辦法》」。
「我們都混亂了,‘《印章管理辦法》’到底存不存在,能不能參照援引?」社交平台上,一些網民發出這樣的疑問。
4月15日,公安部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工作人員答覆新京報記者,兩種表述下的「《印章管理辦法》」均未出台或施行,不具有法律效力。「所有單位的引用都是不對的,尤其是司法機關,更應當知道這是虛假的。」
工作人員還表示,此前公安部也曾接到過類似的問題諮詢,「多年來,網上稱存在這樣一份抬頭的規範文件,這是錯誤、虛假的。」
源頭就是錯的
收到提醒通知後,巴塘縣人民法院迅速反應,刪除了三個月前發佈的公告。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今年4月以來,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印章管理辦法》」這一內容的使用,多地超10家司法機關作出了刪除公告的舉措。「錯誤的公告已經撤下了,新的公告也已經寫好,但是否發佈、怎樣發佈,我們不便透露。」某司法機關辦公室工作人員表示。
錯誤為何產生?在遞交給中院的情況說明中,巴塘縣人民法院進行了複盤與自我檢討。工作人員稱,經查,該公告由法院辦公室工作人員負責起草和發佈。在撰寫公告時,起草人員參考了網絡上搜索到的其他多家法院、檢察院發佈的同類公告,其中均援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章管理辦法》」,「便錯誤地認為該寫法為通行做法,直接照搬照抄,缺乏獨立判斷和審核把關。」
此外,他還提到,公告發佈前,工作人員未通過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公安部等官方渠道,對印章管理的相關法規、名稱及現有效性進行核實。「該公告經過內部三審三校審核,但審核環節也未能發現法規援引的錯誤,導致錯誤公告最終對外發佈。」
巴塘縣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表示,這次錯誤的公告暴露出幾方面的問題:一是盲目模仿其他法院公告,缺乏獨立判斷和審核;二是工作人員工作不夠嚴謹細緻,未對法規依據進行核實;三是審核環節把關不嚴,未能發現法規援引方面的錯誤。「我們已經進行了自查與檢討,並將有關情況上報。」
多家援引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印章管理辦法》」或「《公安部印章管理辦法》」的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向新京報記者確認,他們也是照搬照抄了其他法院、檢察院的更換印章公告。其中一名工作人員提到,早在2019年,陝西省某縣人民法院發佈的更換印章公告,就已經使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章管理辦法》」,「(大家)使用了幾年,沒想到會出錯。」
新京報記者瞭解到,儘管已有多地司法機關刪除了涉錯誤援引的公告,部分上級法院也下發了自查提醒,但截至發稿,全國仍有數十家法院、檢察院,在其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平台,保留著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印章管理辦法》」的印章更換公告。
亟須印章管理頂層立法
一位曾擔任公安部印章專家、有著四十餘年印章管理研究經歷的專業人士告訴新京報記者,在印章管理規範上,一部「空氣法」能被援引數年,其根本原因在於立法的碎片、零散化以及管理的不規範性。
這位專業人士說,現行有效的全國性印章管理頂層核心規範主要有三部,分屬實體印章和電子印章兩大板塊:一是1951年公安部發佈的《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二是1999年國務院發佈的《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三是2025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電子印章管理辦法》。
國務院發佈於1999年的《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明確授權:「具體的印章社會治安管理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製定。」2002年,公安部發佈《印章治安管理辦法(草案)》,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此後,這一草案便被長期擱置,並未正式發佈實施。
2018年,公安部再次發佈《印章業治安管理條例(公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2019年,在公安部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時任公安部治安管理局領導表示,正在積極推進印章業治安管理法規製修訂工作,《印章業治安管理條例》經公安部部長辦公會審議原則通過,已正式上報國務院審議,「目前,公安部正積極配合國務院有關部門抓緊做好修訂工作,力爭早日發佈實施。」
但這次立法嘗試同樣未能落地。上述專業人士指出,直至今日,我國印章管理領域的頂層規則,依然是1951年發佈、2024 年經國務院修訂後施行的《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不同主體的印章管理規範散落在國務院、公安部、最高法等不同部門、不同年份發佈的多份文件里,形成了「碎片化、多主體」的管理格局。「別說普通公眾,就連很多法律從業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都很難完整釐清現行有效的全部規則。」
他認為,某種程度上來說,正是印章管理領域長期存在頂層立法供給不足的問題,讓全社會形成了「存在一部統一的《印章管理辦法》」的集體心理預期:一份徵求意見稿,經公文模板網站、法律科普號去「草案」化的二次包裝傳播,再加上多地司法機關在官方公告中的普遍錯誤援引,一步步被塑造成普遍採信的「有傚法規」,最終形成了全社會範圍的認知錯位。
這位專業人士提出,對於已經暴露出的問題,糾錯不能僅僅在內容端作出反應,應當盡快填補印章管理領域的頂層立法空白,出台統一的行政法規,從根源上消除「偽法條」的傳播土壤。他解釋,現行的《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已經沿用70多年,與目前的商事活動和數字化治理需求不符。2025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電子印章管理辦法》後,國家層面尚未出台統一的配套實施細則,現行分散的實體印章管理規則與電子印章管理間尚未形成統一的管理體系,同樣需要全國性的頂層立法設計予以完善。「因此,出台一部《印章管理辦法》,不僅是理所應當的,更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枚小小的印章,我們當然可以將其管理看作一件小事,即便這麼多年沒有這樣一部統一的印章管理頂層立法,整個系統也依然在運轉。但換個角度,這是一件事關法治的大事,全社會都預設有這麼一部法律,這恰恰說明我們真的需要它。印章雖小,事關重大。」上述受訪專家表示。
新京報記者 胡倩
編輯 胡傑 校對 李立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