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丨一本正經胡說八道,誰為AI幻覺擔責?

【社論丨一本正經胡說八道,#誰為AI幻覺擔責#?】#對AI幻覺不能以技術中立推卸責任#AI幻覺頻發,誤導用戶、毀損名譽的責任,該由誰來承擔?

南京律師李小亮在百度上搜索自己的信息,結果百度「AI智能回答」竟然給出「李小亮律師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的不實文字內容。今年3月,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百度構成名譽侵權,判決其作出書面道歉。一度,百度給出了AI幻覺不可預見的抗辯理由,但法院並沒有認可。

AI以其強大的內容生成能力,正深刻改變著人們獲取信息的方式,其甚至成為重要的信息源頭。怎麼保障AI幻覺不會汙染信息源頭,影響社會正確認知?這是一個非常嚴肅的話題。

人工智能技術還處於爆發期,既不能求全責備、要求「零幻覺」,那會影響到中國的人工智能產業的迭代升級;也要立下基本的規則,引導技術向上向善。在具體個案中,明確AI幻覺造成的誹謗侵權、誤導的責任邊界、責任範圍,極有現實必要。

今年年初,杭州互聯網法院審結了首例AI幻覺侵權糾紛案:用戶梁某在某AI應用中查詢高校報考信息時,模型輸出了明顯錯誤的校區及招生信息,梁某以遭受誤導為由起訴AI服務提供商,最終法院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兩起案件不能說是「同案不同判」,因為兩者顯然有很大的區別:一對一的人機對話中產生高校信息差錯,傳播範圍有限、社會危害輕微;而公開搜索平台憑空編造「律師被判刑」的虛假事實,具有極強的公開傳播性,直接構成人格權侵害,平台防控義務與過錯認定標準自然不能等同。

對於AI技術發展而帶來的新型法律糾紛,法學家提出了「利益平衡說」:不能要求「零幻覺」,但是服務商需對可預見、可防控的幻覺要承擔「過錯」責任,而判定「過錯」的標準包括:是否全面履行合理注意義務、是否向社會提供低風險合規服務、是否建立完備有效的事後救濟機制,等等。

AI不是中立管道,而是主動生成內容,本質是服務商訓練、算法設計、輸出管控的延伸行為,不能以「技術中立」「算法自主」為由推卸責任。服務商要努力防範AI幻覺對用戶造成的侵害,而司法規則也要推動技術向上向善。比如,強調平台盡到「行業最優可行技術(BAT)」義務,不能以「技術初期」豁免,特別對涉及人格權的高風險幻覺,應堅持更高標準。

築牢AI幻覺治理防線,強化服務商的合規責任,也要明晰侵權歸責原則、責任邊界:

首先,服務商要履行顯著風險提示義務,在AI生成內容界面醒目告知存在虛構事實的可能,明確提示相關內容不得直接作為醫療、法律、投資等專業決策依據。

其次,建立高風險內容事前審核攔截機制,針對自然人名譽身份、刑事球證記錄、個人隱私、企業商業信譽等敏感領域,落實人名實體精準對齊、權威信源事實校驗、違規敏感詞攔截、司法文書文號核驗等硬性舉措,從源頭遏製惡意幻覺生成。

再者,要完善侵權懲戒規則,對刻意放鬆風控、故意放任幻覺侵權、反復違規且拒不整改的平台,依法支持懲罰性賠償,以剛性懲戒倒逼責任落地。

守法公民被AI造謠判刑,不能全部甩鍋給「技術不可預測」。的確,AI技術不完美,但是司法應要求服務商盡到「合理技術義務」下的防範責任,提升幻覺防控準確率、敏感信息的核實率,推動平台從被動擔責轉向主動防幻覺,最終讓人工智能在法治軌道上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