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下建築被房管局違規變更給他人,河南一商人勝訴8年難執行
一起行政訴訟,從2012年起訴,至2018年法院做出終審判決,曆時6年勝訴,可拿著生效判決書,卻難以推動漯河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以下簡稱:漯河市自然資源局)按照判項撤銷職能部門違規為第三人辦理的房產證。
5月7日,當事人杜先生向新京報反映稱,位於漯河市的一棟萬餘平方米的建築,他的公司與漯河市源彙新區管委會各佔50%的產權,但漯河市房管局於2009年將該房產另一半的產權變更至馬某君名下,導致他公司的權益滅失。
杜先生稱,2018年,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決撤銷房管局為馬某君頒發的房產證。然而,判決生效至今8年,早應當被撤銷的房產證,仍然在使用。
5月8日,漯河市自然資源局確權登記中心相關負責人回應新京報記者稱,因為機構變更等因素,2025年下半年,他們才知道「未撤銷」一事。爭議建築登記的產權是源彙新區管委會和馬某君共同所有,房產證是同一證號。若按照判決書撤銷為馬某君頒發的房產證,源彙新區的證也將同時被撤銷。現在杜先生要求撤銷,而新區因該證撤銷後難以重新辦證而申請不能撤銷,他們在技術上難以實現兩全。
該負責人稱,對於這一難題,他們此前已向商丘市中院發函,請求對2018年作出的判決中「撤銷房產證」這一判項,進一步明確,待商丘市中院回覆後,他們再作處理。
9日,商丘市中院相關工作人員回應新京報稱,判決2018年就已生效,被告應當依法履行。相關判項表述清晰,內容具體明確,無需再進一步明確。
康樂宮位於漯河市區兩條主幹道交叉口,目前一、二層分別被KTV、迪廳租用。新京報記者 程亞龍 攝勝訴判決8年未執行,維權陷困局
杜先生是原鄭州市威仁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他投訴稱,1998年他到漯河市投資,與漯河市雙龍區建設委員會(現更名為:源彙新區管委會)產生糾紛。2000年,經漯河市中院調解,將糾紛的康樂宮產權,認定為雙方共有,各佔產權50%。但讓他沒想到的是,2009年,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漯河市房管局將應當屬於他公司的產權,轉給了第三人馬某君。
康樂宮是位於漯河市主城區的一棟4層建築,面積超1萬平方米,目前該建築一、二樓分別被一家KTV和迪廳租用。當地人介紹稱,該建築位於兩條主幹道的交叉口,是漯河老城區和新城區的接壤地帶,位置優越。
相關判決書載明:2012年,杜先生發現產權被變更至第三人名下後,起訴漯河市房管局,但源彙區法院以「超過了起訴期限」為由裁定駁回。案件經二審、發回重審、異地審理,2018年,商丘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原漯河市房管局於1999年、2008年將康樂宮的房產證恢復至雙龍區建設管委會名下、更改至源彙新區管委會名下的行為違法。判決同時要求撤銷房管局為第三人馬某君頒發的房產證。
杜先生稱,該判決生效後,馬某君先後以物權糾紛、合約糾紛為由,起訴威仁公司,源彙新區管委會為案件第三人,訴請法院確認康樂宮除源彙新區管委會以外的產權歸馬某君所有,但兩起訴訟分別以駁回、撤訴告終。新京報記者獲取的判決書,證實了這一說法。
「從2012年到2021年,先後10多場訴訟,打得心力交瘁。」杜先生稱,原本他以為,訴訟到此為止,該撤的證應該可以撤銷了。他向漯河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按照2018年商丘中院作出的判決,撤銷為第三人馬某君頒發的房產證,但未獲回應。與源彙新區溝通,新區告訴他因為康樂宮已對外出租,至2024年租約才到期,到期後再撤銷證件,「可如今2026年了,第三人仍舊拿著早該被撤銷的證,對外出租康樂宮。」
杜先生稱,他多次與漯河市自然資源局相關部門的人員詢問原因,被告知是因為源彙新區管委會不同意撤銷房產證。
杜先生認為,他拿著生效判決,卻陷入了維權困境。源彙新區和自然資源局都建議他繼續訴訟,確定他與第三人馬某君誰應當擁有源彙新區管委會以外的康樂宮產權,但在他看來,2018年的生效判決都不能執行,繼續訴訟即使勝訴,也毫無意義。
2025年,商丘市中院為杜先生出具的證明。新京報記者 程亞龍 攝因撤銷後難以重新辦證,源彙新區管委會申請不撤證
5月8日,漯河市源彙新區管委會劉姓負責人回應新京報記者稱,漯河市自然資源局曾與管委會溝通說要按照商丘中院的判決撤銷房產證,但管委會申請不能撤銷。因為目前康樂宮的產權證上,是源彙新區管委會與馬某君共同擁有產權,雙方的證件是同一證號。若撤銷馬某君的證,源彙新區的證也會被撤銷。
該負責人稱,由於康樂宮是劃撥用地,當時手續不齊全,撤銷後無法重新辦理產權證,這將導致康樂宮無法對外出租,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目前,源彙新區管委會佔康樂宮產權的51%,年收租金20餘萬元。
漯河市自然資源局確權登記中心相關負責人稱,杜先生要求撤證,而源彙新區申請不能撤銷,目前在技術上有困難,無法實現兩全。此前因為機構變更等因素,他並不清楚有「未執行判決」一事,2025年得知情況後他們進行瞭解,目前已經就這一執行困難問題,向商丘市中院發函,請求中院進一步明確「撤銷第三人馬某君房產證」的判項。待中院回覆後,再做處理。
新京報記者從多方確認,確權登記中心向商丘中院辦公室郵寄的函,3月26日被收發室簽收。但發函前,中心未與中院電話溝通,函件中留下的收件人固話也無法接通。
5月9日,新京報記者從商丘市中院瞭解到,經查找函件並向案件承辦人確認,確權登記中心提到的判決在2018年就已生效,此前涉事多方均未提出異議,被告應當依法履行。相關判項表述清晰,內容具體明確,無需再進一步明確。有關情況也將向來函單位複函告知。
新京報記者 程亞龍 編輯 劉倩 校對 李立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