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巡視組原副部級巡視專員許傳智,被逮捕、提起公訴

高檢網5月11日消息,中央巡視組原副部級巡視專員許傳智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對許傳智作出逮捕決定,並指定由浙江省寧波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寧波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許傳智(資料圖)許傳智(資料圖)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許傳智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許傳智利用擔任中央紀委有關部門負責人,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常委、紀委書記、監委主任,中央巡視組副部級巡視專員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離職後,利用原擔任中央巡視組副部級巡視專員等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25年10月14日消息,許傳智被查;2026年1月4日消息,許傳智被開除黨籍。

經查,許傳智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宴請;組織原則缺失,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廉潔底線失守,利用職權為親屬謀取私利,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干預和插手執紀執法、司法活動和市場經濟活動;家風不正;執紀違紀,執法犯法,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案件處理、職務調整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許傳智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許傳智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公開簡曆顯示,許傳智,男,漢族,1957年2月生,山東諸城人。

他曆任中紀委幹部室正局級紀律檢查員、監察專員,中央政府駐澳門聯絡辦監察室主任、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中紀委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室主任,中紀委黨風政風監督室主任等職。

2015年4月任中紀委駐國家民委紀檢組組長、國家民委黨組成員,2016年4月任中共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常委、紀委書記,後同時擔任區監察委員會主任,2019年卸任後轉任中央巡視組副部級巡視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