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法院:涉金融機構適當性糾紛,超半數案件機構違反適當性義務
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李天佳 曹璐)5月13日,在「5·15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前夕,北京朝陽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發佈《涉金融機構適當性義務糾紛案件審判白皮書(2021年度-2025年度)》。白皮書從近五年朝陽法院審理的涉金融機構適當性糾紛案件中,選取151件以判決方式結案案件進行分析總結,全面梳理此類案件審理概況、典型問題、法律提示、審判理念,並發佈10起典型案例。
朝陽區金融機構高度集聚,金融活動創新活躍,金融商品和服務日趨豐富多元,在給投資者帶來便利的同時,也易因金融產品銷售過程中的不當行為引發糾紛。金融機構的適當性義務,通常是指金融機構在推介、銷售金融產品或提供金融服務時,應當履行的瞭解客戶、瞭解產品、適當匹配的義務,是金融投資者保護的重要制度。
新聞通報會現場。朝陽法院供圖白皮書顯示,涉金融機構適當性義務糾紛案件基本涵蓋金融行業各類經營主體,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銷售機構等,其中,商業銀行佔比最高。原告以自然人投資者為主,比例達97.4%,以合約糾紛作為請求權基礎的案件居多。從投資者購買金融產品的渠道上看,線上認購比重較高。判決結果方面,法院最終認定金融機構違反適當性義務的案件為79件,約佔52%。
「金融機構適當性義務旨在消除金融機構與投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確保賣方銷售的金融產品與投資者的投資意願、風險承受能力、投資目標、財產狀況等情況相匹配。」朝陽法院民三庭庭長路文介紹,金融機構適當性義務的履行是「賣者盡責」的主要內容,也是「買者自負」的前提和基礎。
朝陽法院民三庭副庭長杜筱介紹,白皮書從金融機構「瞭解客戶、瞭解產品、客戶與產品匹配」這三個適當性義務層面,類型化地梳理了涉金融機構適當性義務糾紛案件中反映出的相關典型問題並作出法律提示。白皮書還發佈了十起典型案例,朝陽法院民三庭法官史素英對其中五起進行了現場通報,其中既包括調查問卷結果未真實反映投資者風險承擔能力、「線下銷售、線上下單」規避雙錄、金融機構預設風險測評結果引導投資者直接填寫等認定金融機構違反適當性義務、承擔相應責任的案件,也包括銷售機構已妥善履行瞭解客戶和適當匹配義務,管理人無需重覆進行風險測評,以及事後以虛假收入證明否認合格投資者身份有違誠實信用原則等認定銷售機構無責的案件,為投資者權益保護和行業規範經營提供具體指引。
朝陽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徐東表示,依法妥善辦理涉金融機構適當性義務糾紛案件,關係金融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和金融市場健康發展。朝陽法院將始終堅持「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交易誠信;依法保護金融投資者合法權益,踐行司法為民;維護金融行業高質量健康發展,防範化解風險;構建金融糾紛多元化調處機制,強化協同共治」的審判理念,守護金融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金融行業經營秩序,為區域金融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司法保障。
編輯 劉倩 校對 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