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智力殘疾男子溺亡兩米深溝,家屬索賠10萬遭拒,村幹部建議訴訟

來源:新黃河

記者 趙桂凱  

2026年2月,河南省周口市太康縣符草樓鎮發生一起溺亡悲劇,當地張坤樓行政村38歲的智力殘疾男子霍某某走失兩天后,在村子附近一處深水溝中被發現溺亡。據其家屬反映,出事點原系農田地頭溝,因農田經營者朱某某私自挖土加深,此後既未填埋,也未設置任何安全警示,事發時溝內水深約兩米。

此後鎮政府和事發地村委會先後介入,但家屬提出10萬元賠償未果,「鎮政府及村委會給了5000元補償,但我們希望認定責任主體與過錯,依法追責。」

針對此事,張坤樓村委會相關負責人稱,村委曾多次聯繫朱某某核實情況,對方均不予認可,村委已盡力協助家屬處理相關事宜,同時建議家屬通過訴訟途徑維權,並已按實際情況出具了相應證明。

霍某某照片 受訪者供圖霍某某照片 受訪者供圖

智力殘疾男子村道旁溺亡

據霍某某父親霍先生回憶,霍某某生前系二級智力殘疾,但平時大部分時間狀態正常,偶爾會犯糊塗。此外,因為此前曾遭遇車禍,導致其左臂損傷,行動不便,「因為身體不好,他沒有結婚,也沒有固定工作。」

2026年2月3日,霍某某再次外出,因為他平時經常在村莊附近閑逛,加之當天精神狀態正常,因此家人並未過多幹預。傍晚時分,霍某某遲遲未歸,家人第一時間報警處理,村委會和村民也參與四處尋找,但兩天過去,沒有任何消息。直到2月5日,一位村民在村外約500米的一處農田地頭旁發現了一頂帽子,霍先生趕到現場後,認出是兒子的帽子,心頓時沉了下去。隨後,在多方協力下,霍某某的遺體從地頭溝中被打撈上岸。

霍先生稱,在屍體被打撈後,當地派出所曾向其詢問是否存在仇殺等可能,他告訴民警,兒子並未有仇人,也想不到誰會害他,因此沒有要求屍檢,事後便將兒子安葬。

死者家屬質疑水溝形成原因

霍先生雖然否認刑事可能,但他認為兒子出事的地點屬於被人為挖掘過的地頭溝水坑,因此挖掘者及村委會等管理者需要對兒子的溺亡承擔相應責任。

霍先生介紹,出事地點距離他所在的村子約500米,水溝原本是一條地頭溝,大約十年前,鄰村堿王村村民朱某某為了取土自用,在原有溝渠基礎上又再次深挖。「當時挖掘時,有村民就與他發生爭執,警告他‘這個地方離道路太近,以後容易出事’。」但他沒想到,這條警告在十多年後不幸降臨到自己身上。

霍先生稱,朱某某取土後,既沒有填埋,也沒有設置任何警示標誌。多年來,這個溝一直存在。2025年,當地開展環保整治,溝內垃圾被逐漸清理,後因降水導致溝內迅速積水,形成了一個深約兩米的小水塘,但沒有任何圍擋或警示。

事發地照片 受訪者供圖事發地照片 受訪者供圖

事發後,霍先生通過村委會與朱某某協商。「起初,朱某某承認坑是自己挖的,村委會也出面調解,但他只願賠償2000元。」霍先生無法接受,提出10萬元賠償。「沒想到,這一要求提出後,朱某某不再承認自己挖坑一事,我又向鎮政府反映,後鎮政府將材料轉回村委會處理。」

霍先生告訴記者,他曾詢問過多名村民,村民也稱該溝並非完全自然形成,多年前曾見到有挖掘機在此處挖掘取土以作他用。不過霍先生也承認,他們並無直接書面證據證明涉事水溝為朱某某所挖。「但溝在其地頭、由其佔有使用且未消除隱患是事實。」

後經協調,最終,符草樓鎮政府和張坤樓村委會共同向霍先生支付了5000元。「鎮上工作人員說,這筆錢是按照二級殘疾標準給予的補助,目前確實已經打到我的手機賬戶。」但霍先生表示不清楚5000元的具體構成,他希望當地政府部門能夠進一步認定責任主體與過錯劃分,給兒子一個交代。

村委會稱已盡全力幫扶

針對此事,新黃河記者聯繫到張坤樓村委會相關負責人。對方表示,事發地點為鄉路邊的地頭溝,並非實際的坑塘。霍某某因身體存在異常,走失後村委會協助多方尋找,兩天后在該溝渠內找到其遺體,事發後村委已到場並告知家屬可報警處理。

針對賠償訴求,該負責人稱,村委曾多次聯繫涉事方朱某某核實,對方均不予認可,後經村、鎮協調,給予家屬5000元喪葬相關費用。

對於溝渠是否存在開挖情況,該負責人稱,此事為多年前舊事,無法核實具體情況,但他坦言該溝渠位於鄉道旁,地處兩個行政村地塊交界處,權屬及管理責任並不明晰。事發後,村委未對該溝渠設置警示標識、防護設施或進行填埋減深處理,其表示農村路邊溝渠普遍存在,僅坑塘、堤壩等專門水域需設置警示,未料到普通溝渠會發生溺亡事故,村委全程已盡力協助家屬處理相關事宜。該負責人介紹,村委已建議家屬通過訴訟途徑維權,並按實際情況出具了相關證明。

村委會提供的情況說明 受訪者供圖村委會提供的情況說明 受訪者供圖

死者家屬提供的一份摁有手印的情況說明也證實了上述說法。該說明稱,霍某某死亡後經當地派出所告知,其死亡地點路邊溝所對應的地塊屬於朱某某,後村委會多次與朱某某協調,但協調無果。

為核實相關情況,新黃河記者致電符草樓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表示不清楚此事,稱將瞭解相關情況後予以回應,截至發稿前,對方尚未回應。此外,記者試圖聯繫朱某某及當地派出所均未果。

律師解讀責任劃分

針對此事的責任劃分,北京京本律師事務所主任連大有律師表示,若能夠證明該出事地點系村民朱某某在原有地頭溝基礎上私自取土、挖深形成,且事後未回填、未設置警示標誌,則朱某作為最直接侵權責任人,依法應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此外,涉事水溝所屬的村委會、鎮政府二者均負有法定或基於屬地管理的保安義務,若未盡到其義務,也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對於當事人及其家屬的責任,連大有認為,死者本人因認知能力受限,過錯程度應大幅降低;但家屬作為監護人,因未盡到監護職責,需承擔相應責任。死者走失兩天后才發現溺亡,說明家屬在監護、照管上存在明顯疏漏,未能及時發現並尋找,未盡到合理的監護注意義務,監護人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連大有建議,死者家屬可提起民事訴訟,最終通過「過錯責任」和「安全保障義務」劃分權責義務。

如今,霍某某已安葬多日,但霍先生告訴記者,家人仍舊未能走出悲痛,「事情仍僵持在這裏,我只想得到一個說得過去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