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佈5件民法典遺產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

#繼承人不得放棄繼承同時佔有處分遺產##堅決遏製遺產假放棄真逃債行為#【最高法發佈5件民法典遺產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5月21日發佈5件民法典遺產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聚焦遺產管理人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的重點、難點、堵點問題,兼顧維護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合法權益,破解被繼承人死亡後債務清償難題。

據瞭解,遺產管理人制度作為民法典的重要制度創新,是平衡遺產安全管理、繼承權益保障、債權依法實現的重要規則,對於促進定分止爭、減少矛盾衝突,防範遺產流失、隱匿、被侵吞風險,維護家庭和諧與社會穩定發揮著重要作用。

這批案例體現了人民法院最大程度尊重被繼承人的生前意願,被繼承人生前訂立的遺囑中明確了遺囑執行人的,遺囑執行人依法可以擔任遺產管理人。同時,堅決遏製「假放棄真逃債」行為,繼承人不得放棄繼承同時佔有、處分遺產,利用遺產管理人制度逃避依法應負的債務清償責任。

對於繼承人下落不明的,典型案例明確可以參照「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情形,申請指定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對下落不明繼承人應繼承份額可以交由公證處通過提存方式代管。

案例還明確,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依法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葛甲成、黎某蘋訴某區民政局非遺產繼承人分配遺產糾紛案」中,葛甲成、黎某蘋作為被繼承人葛乙成的堂弟、弟媳,不屬於法定繼承人範圍,但在葛乙成妻子去世後,二人時常探望獨自居住的葛乙成,並在其癲癇發作時予以照顧、送醫治療,在葛乙成去世後辦理喪事及掃墓祭奠。二人對葛乙成並不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而是出於親情、道義自願提供扶助和照料。法院判決二人分得適當遺產。(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