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上評|解救「被控制20年」殘障老人,追責與救濟應並舉

#解救殘障老人追責與救濟應並舉#【馬上評|解救「被控制20年」殘障老人,追責與救濟應並舉】#涉事水泥店老闆該當何罪# 近日,一則「殘障老人被控制20年」的影片引發關注。畫面中,一名年邁老人頭髮稀疏、鬍子拉碴、神情呆滯,在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區某村莊的一家水泥經銷店裡裝卸水泥。

據媒體報導,這位老人每天早晨5點多就要起床搬水泥,沒有勞保用品,也從未被開過薪金。涉事水泥經銷店老闆安某某竟稱:「(這名老人)沒有身份,是朋友送給他的,已經在這兒20多年。」而老人自己只說了一句:「很累,想回家。」寥寥數字,道盡了二十年的辛酸與絕望。

6月10日,清苑區聯合調查組通報稱,經查,老人系外市村民丁某某(男,66歲),約二十年前來到該地,後與安某某同處居住並為其幹活。目前安某某已被刑事拘留,但在追究安某某法律責任的同時,如何更好地保障丁某某的合法權益,更是有關部門需要周全考慮的。

涉事水泥店老闆該當何罪

從刑事法律的角度審視,安某某的行為至少涉嫌兩個罪名:強迫勞動罪與非法拘禁罪。依據刑法規定,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本案中,丁某某這種高強度、無償、無休止的體力付出,顯然不是基於自願。尤其是安某某那句「是朋友送給他的」,將一名殘障人員視為物品般贈送,足以說明丁某某在安某某眼中根本沒有獨立人格,更談不上自由選擇勞動的權利。

雖然從目前信息來看,尚不清楚安某某是否使用了直接的暴力或威脅,但利用老人的身體殘障,通過人身控制、剝奪其正常社交,完全可能構成「限制人身自由」的強迫勞動。

與強迫勞動罪緊密相連的是非法拘禁罪。本案中,丁某某約二十年前被「朋友送給」安某某後與其同處居住,那麼丁某某是否從此就不被允許離開,不能與外界正常聯繫?這是本案必須查清的問題。

一個正常人,若沒有外力束縛,怎會在一個水泥店內免費干苦力二十年而不逃離?況且丁某某表明他有回家的意願,卻未能付諸行動,這本身就強烈暗示其人身自由受到了實質性的剝奪。

如果調查組進一步查明安某某不許丁某某離開,或者丁某某嘗試過離開而被安某某阻止,那非法拘禁罪也是成立的。而且,時間跨度這麼久,非法拘禁與強迫勞動二罪要合併處罰。

民事追究與社會救濟當並舉

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非法拘禁,還是強迫勞動,安某某的行為共同構成了對丁某某長達二十年的人格與自由的雙重踐踏。這不僅決定了本案犯罪情節十分惡劣,還決定了對本案的追責不應止於刑事責任。

安某某通過無償或幾乎無償地使用丁某某的勞動力,二十年里節省了大量用工成本,獲取了非法經濟利益。如果不能在經濟上讓安某某付出應有的代價,則可能出現「坐幾年牢、出獄後依然享有不當得利」的尷尬局面。

因此,在刑事懲罰的同時,還要啟動民事追究程序,堅決追回丁某某二十年來應得的勞動報酬。根據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規定,以及民法典關於侵權責任的一般條款、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司法機關應當支持丁某某近親屬、法律援助機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甚至,可以由檢察機關啟動公益訴訟機制,向安某某追討二十年的勞動報酬。這不僅是丁某某應得的血汗錢,更是對違法者經濟利益的強製性剝奪,具有不可替代的懲戒與警示作用。

另外,對於像丁某某這樣被長期控制的殘障人員,除了勞動報酬被剝奪外,也喪失了參加社會保險保障的機會,其晚年生計面臨巨大挑戰。此時,政府的社會救濟機制也應該及時補位。如地方政府應當協同民政、人社、殘聯等部門,為丁某某落實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以及低保等特困人員供養待遇。必要時,通過司法救助或臨時救助幫助他度過眼前的困難。

古語有云:「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一個殘障人員被控制、剝削長達二十年,竟然沒有被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社會機構有效發現並干預,最後還是依靠影片博主的曝光才讓此事公之於眾,或許也反映出對出租屋、個體經營場所、外來流動人員中的弱勢群體缺乏動態排查和社會關愛機制。

如今,當地承諾「舉一反三、全面排查」,絕不能只是一句空話。只有建立健全定期摸排走訪制度,特別是對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弱勢群體建立信息台賬,加強民政、公安、殘聯等多部門聯動,並暢通舉報渠道,鼓勵公眾監督,才能讓類似的隱形剝削無處遁形,避免下一個丁某某悲劇的發生。(作者係同濟大學法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