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歲女子提離婚7天后被丈夫殺害,身上100多處創口,丈夫案發前外賣購3把刀,妹妹:對方拿全家性命威脅,姐姐才答應領證
來源:指尖新聞瀋陽晚報
「女子欲離婚遭丈夫殺害案」在今天(6月11日),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二審。
案件材料顯示,該案一審法院查明,被告人楊某東與被害人陳某琦(女,歿年26歲,廣東省佛山市人)在大學期間自由戀愛,於2021年5月28日登記結婚。
2024年3月1日,楊某東與陳某琦因瑣事發生爭吵,陳某琦提出離婚並搬離二人住處,楊某東不同意離婚併發微信給陳某琦,多次找陳某琦挽回,但陳某琦離婚態度堅決。
隨後,楊某東產生了殺害陳某琦的想法,在網上搜索殺人方法及精神病人殺人的法律責任等內容,並在網上購買了刀具。

一審法院查明,楊某東於2024年3月8日13時許,將刀具放置於其駕駛的小轎車內後找到陳某琦,並以自殺相威脅,要求陳某琦與其溝通維持婚姻關係事宜,後駕駛小轎車搭載陳某琦從佛山至東莞市大嶺山鎮新塘村新塘新路一巷3號附近停車。
2024年3月8日16時30分,楊某東與陳某琦在車內因離婚問題發生爭吵,楊某東毆打陳某琦,並用水果刀捅刺陳某琦。民警接到附近群眾報案後迅速出警,將駕車逃跑的楊某東當場抓獲。120醫生到場後宣佈陳某琦已死亡。
受害者姑父:她(被害者人)身上100多刀,百分之七八十以上的(傷口),全部集中在他在網上搜索的脖子的地方,跟心臟的地方。也就是說他事先學習的地方全部用在殺人的時候。5天當中檢索了15次。
經法醫鑒定,被害人陳某琦符合被銳器刺切傷引起失血性休剋死亡。經司法鑒定,被告人楊某東患抑鬱發作(F32),作案期間處於發病期,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楊某東患抑鬱發作(F32),目前症狀緩解不全,具有受審能力。
據世界衛生組織(WHO)發佈的《國際疾病分類》,抑鬱發作(F32)指首次或單次發生的抑鬱狀態。
2025年7月29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楊某東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楊某東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人民幣73382元。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楊某東作案手段特別殘忍,後果特別嚴重,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論罪應處極刑,但考慮到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所引發,楊某東在案發時是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認罪態度較好,對其可不必立即執行。
一審宣判後,楊某東提起上訴。
一審宣判後,被害人家屬認為,楊某東的作案手段極度殘忍,應判處死刑且立即執行,他們向東莞市檢察院申請抗訴,但遭東莞市檢察院駁回。東莞市檢察院作出的《不抗訴理由說明書》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清楚,定性準確;鑒定意見合法、客觀、可靠,依法可作為定案證據;一審法院判處被告人最高法定刑,量刑適當。結合上述三方面事實和情況,一審判決量刑適當,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
一審宣判後,被害人家屬也曾申請對楊某東重新進行精神鑒定,廣東省檢察院諮詢相關鑒定機構,鑒定機構答覆稱,在臨床醫學中,「精神病」通常指伴有精神病性症狀(如幻覺、妄想、顯著的精神運動性興奮或抑制等)的重性精神障礙。本案中,被鑒定人楊某東診斷為「抑鬱發作」,但並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狀,抑鬱症屬於「心境障礙」的範疇,並不滿足精神醫學對「精神病」的定義標準。因此,未對楊某東重新進行精神鑒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