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槍案18年後再審新增認定67歲農場主故意殺人成立,防衛辯解未獲採信

昔日的林場主陳賽通年近七旬,再次獲刑。此前,其因為非法持有槍支罪獲刑。

2020年初,廣東揭陽警方公告,陳賽通18年前實施的故意殺人、非法持有槍支案已啟動再審,面向社會徵集線索。

澎湃新聞近日獲取到的廣東高院(2023)粵刑終987號裁定書顯示,該案早在兩年前終審完畢,關於陳賽通是否持槍故意殺人依然是審理焦點。

18年前山地糾紛引發命案

陳賽通兒子陳某某介紹,早年間,陳賽通在惠來縣隆江鎮承包千餘畝山林經營果林場。由於山地權屬糾紛,周邊鄉鎮許多村民認識陳賽通,鄰近的北溪村村民與他積怨已久。

事發林場事發林場

2002年2月矛盾徹底爆發。上百名村民湧進林場找陳賽通討要說法,混亂之中現場響起槍聲,最終一名村民中彈身亡、兩名村民受傷。

很快,警方抓獲林場經營者陳賽通和林場員工林奇順,涉案槍支、子彈被悉數查扣。

據(2023)粵刑終987號裁決書記載,案發前,林場內有兩支槍,一支為他人打獵留存的獵槍,還有另一隻仿真左輪。面對眾多村民的局面,林場員工林奇順(已判刑)、陳賽通分別爬上高處開槍阻嗬無果。兩人在向後山撤退過程中,「輪流」使用獵槍開槍,先後擊中3名村民,導致其中一人死亡。

這意味著,除了林場員工林奇順,時隔18年後,林場經營者陳賽通亦被法律認定犯故意殺人罪。

再審補充證據認定故意殺人成立

回到18年前,陳賽通是否存在持槍、是否開槍存在爭議。

相關法律文書記載,2002年11月,惠來縣法院僅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陳賽通有期徒刑九個月。

據(2023)粵刑終987號裁決書記載,在2020年揭陽中院指定再審,榕城區法院繼續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陳賽通有期徒刑四年。

揭陽中院判決書(2021)粵52刑初18號和廣東高院(2023)粵刑終987號裁決書最終認定陳賽通「故意殺人」。

其中(2023)粵刑終987號判決書記載,司法機關在再審期間經依法補充偵查,收集到多名證人證言講述陳賽通持槍、開槍的證據,

其中一名證人陳某某證實,看到陳賽通和林奇順站在20多米外的芒果樹旁邊,陳賽通手拿獵槍,站著向辦公樓方向開了三四槍,村民聽到槍聲往後退,這時陳賽通架起獵槍朝著人群開了兩三槍。

終審法院廣東高院提及,上述補充的證據經一審庭審舉證、質證,查證屬實。

「陳賽通及其辯護人提出沒有開槍的意見與查明事實不符」,終審法院廣東高院認為。

此前,陳賽通及其辯護人提出上訴。他們認為,2002年法院原判已經認定是林場員工林奇順開的獵槍,陳賽通沒有開槍。

辯護人辯解開槍嚇退村民是出於防衛目的

在多份法律文件里,陳賽通及其辯護人對「存在開槍行為」進行辯解,認為陳賽通最初開槍企圖嚇走村民,之後遭遇村民追趕而撤退,即便開了槍也應定性為正當防衛。

陳賽通兒子陳某某辯稱正當防衛的理由是「全家人都住在林場里,(村民湧進林場)相當於到我家裡打砸」。

澎湃新聞注意到,針對該質疑,(2023)粵刑終987號判決書早已進行回應。

審理法院認為,村民鬧事是另一碼事,且已被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該事實不影響陳賽通持槍射人的事實認定,「但鑒於該宗犯罪系民間矛盾引發,被害人存在一定責任,故對陳賽通所犯故意殺人罪酌情從輕處罰」。

近日,知情人透露,陳賽通因故意殺人罪加刑,加上其他罪名一起被判無期徒刑,目前正在韶關監獄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