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晶存儲造假餘波:中信建投把5家銀行給告了
昔日「科創板存儲第一股」的財務造假餘波仍未消除。中信建投證券等四家中介機構把光大和廣州銀行等5家銀行告了,要求判賠10.86億元先行賠付款。
上海金融法院已經受理,6月22日將開庭審理。
根據紫晶存儲(「R紫晶1」)公告,中信建投證券等四家中介機構向48名責任主體追償先行賠付投資者的損失,其中5家合作銀行被推上被告席。這5家銀行分別是河南盧氏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河南盧氏農商行)、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仲愷支行、五華惠民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東五華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前,5家銀行暫未就此事對外公開回應。6月16日,貝殼財經記者分別聯繫5家銀行,但河南盧氏農商行電話無人接聽;其餘4家銀行截至記者發稿時,暫未對此進行回覆。
退市也難逃訴訟 一場持續四年的造假鬧劇
近日,已退市的紫晶存儲披露了一則訴訟,中信建投聯合致同、容誠兩家會計師事務所,以及廣東恒益律師事務所,將紫晶存儲等48名責任主體告上法庭,追討先行賠付投資者的損失共計10.86億元,案由為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上海金融法院已定於6月22日開庭審理。
紫晶存儲,昔日的「科創板存儲第一股」,在2020年2月初登上海證券交易所時風光無兩,其發行價21.49元,實際募資淨額8.84億元,三年後卻因欺詐發行被強製退市,公司高管鋃鐺入獄。
目前紫晶存儲已停止經營,多名高管及公司子公司、孫公司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根據中國證監會2023年4月18日下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紫晶存儲的造假行為貫穿上市前後,情節之嚴重、手段之隱蔽,在科創板欺詐發行案件中堪稱典型。

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在IPO階段,紫晶存儲在《招股說明書》中通過虛構銷售合約、偽造物流單據和驗收單據入賬等方式,虛增營業收入和利潤。2017年至2019年,公司累計虛增營收達到4.26億元,虛增利潤總額達到2.06億元。其中,2019年虛增營收佔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比例高達52.46%,虛增利潤佔比更是達到94.55%。
上市後,紫晶存儲在2020年通過開展虛假業務以及提前確認收入,虛增營業收入佔當期報告記載的營業收入絕對值的58.26%,虛增利潤佔當期報告記載的利潤總額絕對值的150.21%。
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司還長期隱瞞大量對外擔保事項,2016年至2021年間均存在未按規定披露的對外擔保行為。
2023年7月7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對紫晶存儲作出終止上市決定。這家曾經的「明星股」正式告別科創板,轉入新三板基礎層掛牌,證券簡稱變更為「R紫晶1」。
中介機構先行賠付再追償 五家銀行捲入其中
上市三年多,紫晶存儲的造假行為共造成17471名投資者損失合計10.97億元。
這筆錢在2023年5月,由中信建投等中介機構共同出資先行賠付了10.86億元。證監會在2025年7月發佈數據顯示,中信建投等中介機構共同出資設立紫晶存儲事件先行賠付專項基金,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作為第三方中立機構接受委託擔任專項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的管理、運作。先行賠付工作在三個月內,累計申報有效賠付金額約10.86億元,佔總賠付金額比例98.93%;申報有效賠付人數16986人,佔總賠付人數比例97.22%。
這是科創板首次適用先行賠付制度。根據《證券法》等規定,賠付後,中信建投等已取得適格投資者對發行人及其他連帶責任追償人的求償權,有權對發行人及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2024年6月,中信建投等四家中介機構將紫晶存儲等48名責任主體訴至法院。時隔近兩年,6月22日上海金融法院將要開庭審理。
在48名被告中,除了該公司高管、有業務往來的相關企業,還有5家貸款合作銀行。
根據2023年證監會對紫晶存儲開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紫晶存儲2016年至2021年均存在未按規定披露對外擔保的問題。其中,紫晶存儲《2019年年度報告》遺漏披露1.45億元對外擔保事項,佔當期淨資產的16.15%;2020年未按規定及時披露1.75億元對外擔保事項,佔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19.49%,也均未按規定在《2020年年度報告》中披露;2021年未按規定及時披露4.18億元對外擔保事項,佔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22.46%,其中1.67億元也未按規定在《2021年年度報告》中披露。
中介機構援引《虛假陳述若干規定》第 22 條規定,為發行人提供服務的金融機構等明知發行人實施財務造假活動,仍然為其提供存款證明等予以配合,或者故意隱瞞重要事實致使發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虛假陳述,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這些中介機構認為,5家銀行在未審核紫晶存儲對外擔保信息披露的情況下,違規辦理紫晶存儲或其子公司的對外擔保;明知紫晶存儲或其子公司存在違規對外擔保,但仍故意隱瞞資金受限的事實,配合上市公司向該公司及其子公司、該公司控股股東提供虛假的銀行函證回函或故意不配合回函,存在明顯故意,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不過,目前5家銀行的函證回函內容、向紫晶存儲對外擔保的情況也暫未對外進行披露。
函證回函造假、違規擔保仍需舉證 銀行是否擔責有待判決
根據中介機構訴狀,銀行函證是審計的核心證據,如果銀行確實提供了虛假回函,屬於重大過錯。
所謂銀行函證回函,是註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向銀行發函確認企業存款、借款等信息真實性的核心程序。相關回函來自銀行這一獨立第三方,比企業自己提供的資料更可靠。其查詢範圍不僅查存款,還包括借款、理財、擔保、票據等金融往來信息。
按照《銀行函證工作操作指引》,要求銀行在10個工作日內回函,並推動函證數字化和集中處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回函的複核控制,以提供真實準確的回函信息。
有銀行內部人士告訴貝殼財經記者,會計師事務所在進行審計時會向銀行發函,如上市審計,銀行一般會按照相關流程回函。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上市公司成功上市有助於銀行信貸回款,而企業若需要擔保則意味著企業需要增信才能獲得貸款。
但中介機構仍需進一步舉證銀行存在故意造假、不配合回函,以及故意隱瞞資金受限的相關例證。
上海市君悅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陳茉認為,原告指控上述銀行涉嫌故意隱瞞資金受限、出具虛假銀行函證、配合上市公司違規擔保,是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幫兇」。如果上述事實經法院審理確認,該五家銀行可能因此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事實上,銀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在法律性質上屬於侵權責任,應當滿足侵權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陳茉介紹,首先是違法行為,即銀行實施了配合財務造假的客觀行為;其次是主觀過錯,即銀行須具有「明知」或「故意」的主觀狀態;再次是損害後果,即投資者的損失已經實際發生。最後則是因果關係,即銀行的配合行為與投資者的損失之間須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在陳茉看來,銀行與紫晶存儲的法律地位不同,紫晶存儲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可直接適用法律上的「推定信賴」規則,即只要投資者在虛假陳述實施日後、揭露日前買入股票,就推定其交易決策受到了虛假陳述的影響。但銀行作為第三方幫助者,原告不能直接援引該推定規則,而需舉證證明銀行的配合行為是導致投資者損失的重要原因。
就本案而言,目前原告認為銀行的配合行為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出具虛假銀行函證,隱瞞資金受限事實,直接影響審計報告的真實性;二是違規辦理對外擔保,為上市公司未披露的擔保行為提供便利。
「這兩類行為共同構成了紫晶存儲財務造假和違規信息披露的重要基礎,而審計報告和擔保信息均是投資者判斷上市公司財務狀況和償債風險的重要依據。因此,銀行的行為與投資者損失之間存在事實上的關聯。」陳茉指出,但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是否成立,還需法院結合虛假函證對審計報告形成的重要程度、違規擔保是否被實際披露、會計師事務所是否合規執行審計程序等因素綜合判斷。
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 薑樊 編輯 陳莉 校對 穆祥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