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團遊遊客在酒店衛生間摔傷,旅行社要擔責嗎?法院這樣判
【跟團遊遊客在酒店衛生間摔傷,旅行社要擔責嗎?法院這樣判】#遊客在酒店衛生間摔傷起訴旅行社##遊客在酒店摔傷旅行社要擔責嗎# 跟團遊的遊客在酒店衛生間內滑倒摔傷,旅行社需承擔賠償責任嗎?其安全保障義務的範圍和限度,又該如何界定?
2026年8月19日,「上海高院」微信公眾號發佈這樣一則案例。法院經審理認為,旅行社應當為旅遊者提供安全、健康的旅遊服務,但該安全保障義務也有一定邊界。遊客在入住酒店的私密房間內活動,應對自身安全盡到首要的注意義務,對於衛生間地面濕滑應有所預期與防範。事故發生後,旅行社採取了必要救助和處置措施,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判決,駁回當事遊客要求賠償傷殘賠償金等的訴訟請求。
2024年9月,朱阿姨與上海某國際旅行社簽訂一份《團隊出境旅遊合約》,約定由旅行社安排13天出境跟團遊,朱阿姨支付旅遊費25300元。旅行途中一晚,朱阿姨在入住酒店的衛生間內不慎滑倒摔傷,摔傷當日,導遊立即帶朱阿姨前往附近醫院就醫,醫生診斷為肋骨骨折,建議休息靜養。由於朱阿姨無法繼續行程,旅行社代其預訂了返程機票,安排人員陪同朱阿姨回國,並支付了回國的機票費及從酒店到機場的包車費。經鑒定,朱阿姨受傷構成十級傷殘,故其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旅行社支付傷殘賠償金等共計8萬餘元。
朱阿姨認為,旅行社未履行保護其合法權益的合約義務和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上海某國際旅行社辯稱,其提供的酒店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出發前,也已告知旅遊者使用衛生間洗漱、淋浴時,地面、浴缸容易打滑,應先把防滑墊放好。朱阿姨作為成年人,自己沒有盡到應負的注意義務,旅行社作為旅遊服務的提供方,已經採取安全提示、協助就醫、陪同回國等必要、合理的處置措施,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朱阿姨與上海某國際旅行社之間的旅遊合約,依法成立,合法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相關規定,旅行社作為旅遊經營者,應當為旅遊者提供安全、健康的旅遊服務,但該安全保障義務也有一定邊界。出發前,旅行社已充分告知使用衛生間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朱阿姨作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生活閱曆的成年人,在入住酒店的私密房間內活動,應對自身安全盡到首要的注意義務,對於衛生間地面濕滑應有所預期與防範。事故發生後,旅行社工作人員第一時間陪同就醫,並及時為朱阿姨預訂返程機票、派人陪同回國,可認定採取了必要救助和處置措施,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駁回朱阿姨要求賠償傷殘賠償金等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