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上評|從「婚外胚胎案」審視刑事司法對重婚罪的認定
#刑法12次修正重婚罪隻字未改#【馬上評|從「婚外胚胎案」審視刑事司法對重婚罪的認定】#重婚罪認定是否該改一改了#「婚外胚胎案」原配控告丈夫重婚罪案有了新進展。9月3日,有媒體報導,當事人朱女士透露,無錫警方經審查認為男方沒有犯罪事實,決定不予立案;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稱,朱女士未提供被告人存在重婚犯罪行為的證據材料,不予受理起訴。
從朱女士本人發佈的影片來看,鏡頭中的她情緒崩潰,稱自己第8次追究重婚的刑事自訴未獲法律支持,內心愧疚,感覺辜負了眾多網民的支持與期待。但其並未放棄,目前已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控告丈夫重婚的自訴材料。
然而,從司法現實來看,重婚這個罪名的適用比較嚴格。特別是當今社會,個體的自我意識迅速上升、行為邊界逐漸寬泛,越來越衝擊著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也明顯掣肘了刑事司法對重婚的認定。
我國刑法中,重婚罪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沒離婚又去民政局與他人登記結婚;另一種是,在登記結婚後,又與他人同居生活。是否認定為事實重婚,這就需要結合雙方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是否公開、是否持續穩定、周圍群眾是否普遍認為二人是夫妻關係等因素綜合判斷。
這樣一來,一方面從立法初衷而言,刑法認同重婚罪的本質既是對合法婚姻關係的破壞,更是對配偶基於婚姻家庭關係而產生的人身財產權利的侵害。但另一方面,法律又要求重婚還需有一個非法婚姻的存在,這個非法婚姻對之前的合法婚姻形成嚴重衝擊。
也正是對這個非法婚姻的外在形式要求,容易阻礙重婚罪的構成。當事人只要沒有去登記,在多地流動居住、婚外備孕、培育胚胎、婚外生子等,單獨來看,都很難推定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也就達不到事實重婚的標準。
如果確如報導所言,朱女士的丈夫與第三者去了很多城市,在不同地方住,且偽造結婚證,在醫院以「夫妻」名義接受輔助生殖治療,培育了雪藏胚胎等,這些事實沒有被司法機關認定為重婚,恐怕也是認為雙方沒有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周圍群眾不認為二人是夫妻關係。
也就是說,現行重婚罪的立法旨趣,在於預防和打擊在婚姻之外建立第二個婚姻關係,而對婚姻家庭的實質破壞,以及對配偶權利的嚴重侵害則退居其次了。那麼,重婚罪這種重形式而非實質的傳統思維,是否仍然適應如今的社會現實,無疑也是輿論對這起案件形成爭議的主要原因。
我國現行刑法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該內容直接照搬了1979年刑法。此後,刑法歷經12次修正,涉及上百個條文的修改,但重婚罪始終隻字未改。理由大多是考慮到婚姻關係本質上屬於民事法律領域,刑法作為最後的手段,介入婚姻關係應當謹慎克製。
然而,我國的社會形勢早已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婚姻家庭關係中人身和財產等核心權利義務,也與幾十年前有了很大的不同。一個人可以戶口在老家、工作在外地,卻在第三個城市談戀愛;夫妻不生活在一個城市早就不足為奇,人們也不再關心鄰居是不是夫妻;交通便捷、信息通暢、流動自由、居住分散等,也讓「長期穩定共同居住」這個概念需要重新釐清。
回到朱女士控告的這起重婚案中,無論是家庭財產、與丈夫絕對排他性的同居關係,還是丈夫與第三者意圖生育孩子的非法行為,如果均屬實,那麼這三方面均嚴重侵犯了朱女士的權利。而這三者正是所有婚姻家庭關係最核心的因素,無疑也是重婚罪應該保護的重中之重。
所以,從注重非法婚姻的外在形式,轉向注重配偶的實質權益被害,應是重婚罪的正確適用需要轉變的觀念,也是刑法回應時代變化的必然要求。
犯罪的首要特徵是社會危害性,是犯罪行為對權利人的嚴重侵犯。為此,重婚罪設置的目的,不能只停留在維護一夫一妻制度上,而應該落實於夫妻雙方具體的權利保護。同樣地,重婚罪的司法適用,應該重在強調權利的實質保護,而不是過於計較非法婚姻的形式要件。
從這一角度來看,此案或許很難走向立案,卻打開了一個重新看待「同居」和「婚姻」的窗口。(作者係同濟大學法學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