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惠州一女子被控「發影片尋釁滋事」遭羈押608天后檢方撤訴,獲43.68萬元國家賠償

封面新聞記者 馬嘉豪

一條被指「不實」的45秒短影片,讓廣東惠州女子羅姚環深陷兩年多的刑事追訴漩渦。

一審被判一年八個月,二審以「事實不清」發回重審;案件重審後的一審再次作出有罪判決,二審又再以「程序違法」撤銷。

今年5月,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檢察院最終以「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羅姚環有發佈虛假影片的行為」為由撤回起訴。

隨後,惠陽區人民法院決定賠償羅女士人身自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43.7萬餘元,並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羅姚環拿到賠償決定書。羅姚環拿到賠償決定書。

因一條短影片

被訴尋釁滋事罪

羅姚環告訴封面新聞記者,2021年5月,她所在的惠州市惠陽區淡水街道辦以「改造農村人居環境」為由,在他們耕種的土地上建設污水處理設施。

施工過程中,推土機將農作物填埋。羅姚環表示,三十餘年來他們一直在上面耕種。羅姚環及其家人多次阻止施工未果,其外公還在這一過程中受到傷害。

2022年9月3日淩晨1時,一條45秒的短影片悄然出現在短影片平台上。影片畫面中既有施工機械在作業,也有人員相互推撞,隨後這條影片迅速發酵。

就是這條影片,徹底改變了羅姚環的人生軌跡。

11天后,這位大學本科法學專業畢業、時年37歲的女性被警方帶走,隨即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刑事拘留、逮捕。

惠陽區檢察院起訴認為,羅姚環利用影片平台發佈不實影片,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然而,這隻是漫長司法拉鋸戰的第一幕。

羅姚環家所耕種的土地被填平。羅姚環家所耕種的土地被填平。

兩年四審:

一個案件的「死循環」

針對檢方指控,羅姚環始終辯稱:涉案影片並非其製作、發佈,發佈影片的帳號亦非其註冊。但上述辯護意見在一、二審中均未獲法院採納。

2023年10月27日,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羅姚環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

羅姚環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

2024年3月1日,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重審時,惠陽區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再次開庭審理本案。

2024年9月9日,惠陽區法院又作出了相同的有罪判決,刑期仍為一年八個月。

對此,羅姚環依舊不服,再次提起上訴。2025年7月17日,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次裁定,案件發回重審。

兩次一審作出有罪判決、兩次二審裁定發回重審——案件陷入了司法「死循環」。而此時的羅姚環,已經在看守所里度過了608個日夜。

賠償決定書。賠償決定書。

證據鏈斷裂

檢察院最終撤訴

第二次重審期間,關鍵轉折出現。

今年3月24日,惠陽區人民檢察院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理由是「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5月13日,檢察院正式作出《不起訴決定書》,明確認定:「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羅姚環有發佈虛假影片的行為。」

至此,曆時近四年的刑事追訴,以羅姚環被法律確認為無罪而告終。

不起訴決定書中,檢方承認:案涉土地確屬政府儲備用地,但影片素材是否系羅姚環「虛假拚接」、發佈主體是否唯一指向羅姚環——證據鏈在關鍵環節並未形成閉環。

證人彭某浩雖指認羅姚環為其提供素材並委託剪輯,但羅姚環始終辯解「影片由他人操作發佈」,而影片平台後台的登錄設備和IP軌跡數據未能完整調取,使得「誰在何時按下發佈鍵」成為無法排除合理懷疑的謎題。

7月14日,惠陽區人民法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向羅姚環總計賠償437220.70元,其中人身自由賠償金301531.5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35689.18元。與此同時,法院決定為羅姚環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法院在賠償決定書中寫道:羅姚環被羈押608天,符合「造成嚴重後果」的法定情形;其兒子因母親被帶走時「拿菜刀和警察拚命」,之後患上嚴重抑鬱等心理疾病,也在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時予以考量。

記者就相關採訪事宜聯繫惠陽區人民檢察院,併發送採訪需求,該院工作人員表示將予以回覆。但截至發稿,記者尚未收到對方回應。

律師釋法:

錯案糾偏與權利修復的法治進步

陝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羅姚環案在糾錯機制與權利修復兩個維度上均體現了法治進步。

糾錯層面,本案撤回起訴並作出存疑不起訴,避免了錯誤有罪判決落地,是審判階段「事中糾錯」的重要閉環。

但兩次發回重審、兩次有罪判決、當事人長期羈押,也暴露出證據審查滯後的短板,說明仍需強化實質審查、規範重審適用,防止案件反復循環。

權利修復層面,本案判決不僅賠償人身自由損失,還判令賠禮道歉、消除影響,體現了錯案糾正不能止於「放人給錢」,還必須修復名譽損害。

尤其值得關注的是,法院將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創傷納入精神損害綜合考量,標誌著司法從「只算羈押天數」向評估家庭連鎖損害轉變,讓精神撫慰真正回歸彌補人格利益損害的立法本意。

趙良善律師強調,本案對涉民生表達類案件具有示範價值——公民合理維權不應輕易入刑,公權力追訴必須嚴守證據標準。錯案賠償從「只賠人身自由」走向「賠自由+修名譽+顧家庭」,這一變化清晰傳遞了法治進步的信號。

(圖片由受訪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