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省長金湘軍,被判死緩
9月8日,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山西省委原副書記、省政府原省長金湘軍受賄一案,對被告人金湘軍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追繳在案的金湘軍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4年上半年至2025年4月,被告人金湘軍利用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市長、市委書記,防城港市委書記,天津市副市長、市委副書記,山西省委副書記、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職務晉陞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48億餘元。
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金湘軍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其受賄犯罪具有未遂情節,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涉案贓款贓物已部分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6年6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金湘軍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金湘軍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各界群眾20餘人旁聽了庭審。
2025年4月12日消息,金湘軍被查;2025年10月10日消息,金湘軍被「雙開」。
經查,金湘軍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棄守政治責任,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減價扣、搞變通、敷衍應付;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旅遊安排,無償接受私營企業主提供的「保姆式」服務;違背組織原則,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廉潔底線失守,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親屬收受對方財物,安排親屬不實際工作而獲取薪酬,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搞權色、錢色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金湘軍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金湘軍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黨的二十大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給予其開除黨籍的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2025年10月,中國共產黨第二十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審議並通過了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金湘軍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審查報告,確認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給予金湘軍開除黨籍的處分。
公開簡曆顯示,金湘軍,男,漢族,1964年7月生,研究生,管理學博士,中共黨員。
他曆任海南航空旅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總經濟師兼經營部總經理,海南省社會保障局基金管理處處長,廣西壯族自治區勞動廳副廳長、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副廳長,玉林市副市長、市委常委,玉林市市長,玉林市委書記,防城港市委書記等職。
2018年,金湘軍任天津市副市長,後兼任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主任,2021年任天津市委常委、秘書長,2022年3月任天津市委副書記。
2022年12月,金湘軍任山西省委副書記、代省長,後當選省長,至被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