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血液中心原副主任遭下屬當眾打耳光,還擊後均被鑒定輕傷,三次判決結果不同 未被認定正當防衛,檢方不予抗訴
來源:大河報
「開會時我與下屬意見不合,被他當眾打耳光,還擊後我倆均被鑒定為輕傷。」近日,內蒙古血液中心原副主任王先生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事後同一法院三次判決結果均不相同,他申訴3年來未被認定為正當防衛,接下來將繼續依法申訴維權。
衝突——
開會時與下屬意見不合被打耳光,還擊後兩人扭打在一起
王先生今年63歲,家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區,系內蒙古自治區血液中心原副主任。
他對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回憶說,2017年5月3日上午10時左右,他接通知到該中心主任辦公室開會,參會的還有該中心宣傳教育高高長吳某等人,會議主要研究科室人事變動以及與當地媒體合作等事宜。
王先生介紹稱,會上他因工作上的事與吳某意見不合發生口角,「他當著眾多人的面打了我一耳光,當他正準備掄起桌上的菸灰缸朝我砸來時,我忍無可忍,下意識地打了他一拳,我倆倒在地上扭打在一起,他死死抓住我右手拇指,我感到一陣疼痛,後來被同事拉開。」
現場有人稱,當時吳某捂著左眼喊痛,被送到內蒙古自治區人民醫院治療。
鑒定——
兩人均被評定為輕傷二級,一人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取保,一人被檢方不予起訴
吳某的CT診斷報告顯示,左側眶內壁骨折,左側內直肌與上斜肌間結節狀稍高密度影,「考慮局灶性出血可能,前額部及眶周軟組織腫脹。」
2017年8月17日,呼和浩特市第一醫院(以下簡稱呼市一院)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是,吳某左眼鈍挫傷,左眼視神經損傷,左眼視力0.12,評定為輕傷二級,左眼視野有效值≤80%,評定為輕傷二級。
對此,王先生不服,申請重新鑒定。2018年4月18日,經位於上海的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鑒定,吳某遭外力作用致左眼眶壁骨折,構成輕傷。
事發後,王先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呼和浩特市賽罕公安分局取保候審。
王先生給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出示的證據顯示,當初事發後他到附近一家醫院檢查,經CT檢查初步診斷為腦震盪,右拇指近節指骨骨折,左手掌軟組織挫裂傷等。

經呼和浩特市賽罕區公安分局金橋派出所委託,呼市一院司法鑒定所給王先生作了傷情鑒定,稱他右手拇指近節基底骨折,應為間接暴力過度向側方牽拉及扭屈所致。

2019年1月,該司法鑒定所對王先生右手所受傷害進行補充鑒定,他右手拇指近節基陳舊性骨折,右手拇指掌指關節活動部分受限,評定為輕傷二級。
同年3月20日,賽罕公安分局出具立案決定書稱,決定對吳某故意傷害罪立案偵查,後來以他涉嫌故意傷害罪向賽罕區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賽罕區檢察院認為,警方認定的犯罪事實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對吳某不予起訴。
事後檢方複查認為,現有證據不能得出王先生右手拇指所受傷害系吳某所致的唯一結論,認定吳某犯故意傷害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維持不予起訴決定。
判決——
同一法院三次判決結果迥異,王先生曾被判無罪,最終判免予刑事處罰
賽罕區檢察院認為,王先生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輕傷二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責。
庭審時,王先生辯稱自己是正當防衛,是在遭到吳某當眾打耳光之後被迫還擊的,「當時他打得我眼冒金星,我實在忍無可忍才被迫還擊。」
他還稱,吳某第一次是功能性鑒定,司法鑒定的標準必須有3-6個月的診斷證明,吳某的診斷未滿3-6個月,第二次鑒定否定了第一次的功能性損傷,醫學上2-4周才叫新鮮骨折,「事發後340多天去檢查新鮮骨折,這與我沒有關係。」
王先生的辯護人則稱,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他構成故意傷害罪,請求法院宣告他無罪。
賽罕區法院審理後認為,王先生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鑒於吳某對案件的發生存在過錯,可酌情對王先生從輕處罰。
2018年12月31日,該法院一審宣判稱,王先生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王先生說,一審宣判後他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該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王先生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不清。2019年4月26日,終審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賽罕區法院重新審判。
相關法律文書顯示,隨後賽罕區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2020年12月12日,賽罕區法院宣判王先生無罪。
對此,賽罕區檢察院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級法院提起抗訴。
2021年5月28日,呼和浩特市中級法院撤銷對王先生的無罪判決,再次發回重審。
賽罕區法院又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稱鑒於該案系王先生與吳某因工作原因引發打鬥,兩人互有損傷,吳某對案發存在過錯,王先生犯罪情節輕微,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2021年10月20日,該法院判決稱王先生犯故意傷害罪,免予刑事處罰。
「同一件事情,同一個鑒定結果,賽罕區法院3次判決結果全都不一樣。」王先生堅稱自己不構成犯罪,上訴至呼和浩特市中級法院,被「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先生以自己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上海那家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與法律規定的標準不符等為由,向呼和浩特市中級法院提出再審申請,亦被駁回。
他向內蒙古自治區高級法院申請再審,2022年8月3日,該院指令呼和浩特市中級法院對該案進行再審,被維持免予刑事處罰的刑事判決。
「事發以後,我的工作被停,薪金遭停發。」王先生傷心地說,近10年來,自己一直奔波在維權路上,精神和身體遭到極大傷害,但他始終相信自己是正當防衛,系無罪的。
申訴——
未被認定正當防衛,檢方決定不予抗訴,當事人表示將繼續依法維權
王先生的遭遇引起了內蒙古各級相關部門的高度重視,「3年來我堅持不懈地申訴維權,2025年12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將該案交由呼和浩特市檢察院重新辦理。」

2026年8月24日,呼和浩特市檢察院出具《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稱,該案因矛盾激化引發輕微爭執,當初吳某打王先生一耳光的行為雖系其過錯,但屬於輕微不法侵害,未對王先生身體造成明顯傷害且無證據證明吳某有繼續加害行為,有別於具有強烈攻擊性、緊迫性的不法侵害行為,不宜認定為正當防衛中的不法侵害,綜合分析認為王先生案發時不具有防衛必要性,目前證據未體現出他當時有防衛意圖。此外,他主觀上具有傷害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傷害行為,故依法認定構成故意傷害罪。從量刑情節來看,鑒於王先生是在情急之下實施犯罪,主觀惡性和社會危險性較小,對他從寬處罰,判處免於刑事處罰並無不當。
同時還稱,經邀請全國多名專家對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書協助審查,認為該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書結論可以作為定案證據使用,王先生的申訴理由不成立,該案不符合抗訴條件,決定不予抗訴。
對此,王先生稱,「他先動手扇我耳光,我在遭受這突如其來的不法侵害時本能還擊,我的行為符合《刑法》第二十條關於正當防衛的規定,目的在於製止不法侵害,保護自身人格尊嚴和人身權利,依法不構成犯罪,下一步將繼續依法申訴維權。」
華商報大風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