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共同業主沒有遵從強制驗樓法定通知被判罰款約二萬五千元

兩名共同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就其住宅單位發出的強制驗樓法定通知,本月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約二萬五千元。

有關單位位於深水埗鴨寮街一幢樓齡五十九年的綜合用途建築物。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30B(5)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法定通知,要求他們委任註冊檢驗人員就有關單位的露台進行訂明檢驗及有需要的訂明修葺。

由於業主沒有遵從有關通知,故遭屋宇署檢控,並分別於三月六日及二十日被法庭定罪及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三月二十六日)說:「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法定通知是嚴重罪行。屋宇署可根據該條例向業主提出檢控。」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C)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送達予他的法定通知,即屬犯法,可處第五級罰款(現時為五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五千元。

強制驗樓計劃簡易指南可於屋宇署網頁下載,網址是:www.bd.gov.hk/doc/tc/resources/pamphlets-and-videos/LGMBIS_c.pdf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