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在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就《2024年社會工作者註冊(修訂)條例草案》開場發言

以下是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今日(五月十六日)下午在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就《2024年社會工作者註冊(修訂)條例草案》的開場發言:

主席:

首先,我要多謝你和委員在短時間內召開福利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討論這重要的課題,即政府提出《2024年社會工作者註冊(修訂)條例草案》。我簡單說幾句,大家可能已比較掌握詳情。

上星期,我嚴正指出,目前社會工作者註冊局的行徑和決定,嚴重偏離《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505章)的精神,其做法罔顧公眾利益。此外,亦有損社工的專業和公信力。

另外,我亦指出至少五件事,令我們很擔憂。我不重複該五件事,但有兩件事想藉此機會略為詳細解釋:

(一)關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現時已納入《條例》附表2。我們提出的最大擔憂是,刊憲差不多兩年,但註冊局仍沒有、我們覺得沒有做過任何寸進以落實附表2,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建立任何機制。事實上,我們由第一天開始,已去信並多番催促註冊局訂立機制。為何要訂立此機制?如果大家參考《條例》附表2,原有的罪行譬如謀殺、性罪行、虐待兒童等,並不需要訂立機制,因為很清晰指出哪一條例、犯哪一款、哪一項,這當然不需訂立機制。

但「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並非這樣寫,只有一項「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因為危害國家安全會隨着時勢和情況的變化而有所不同,所以這是比較一般性的表述。正正因為這是一般的表述,我們很強調,註冊局一定要訂立機制,機制包括想辦法——最好是主動——收集有沒有人犯了或可能犯了類似的罪行。若你覺得搜集到有人可能犯了,它就要斷定他是否真的犯了「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若你認為犯了,便需有機制立即處理這些個案。然而將近兩年,此機制完全無影無蹤,沒有任何寸進,我們覺得很擔憂,註冊局絕對有失職之處;

(二)我提出過去兩年,我們至少發現10多宗個案違反了嚴重罪行,包括管有危險藥物、販運危險藥物、盜竊、藐視法庭等罪行,均獲得社工註冊。我想在此澄清,我們並非反對一些犯了罪的人或更生人士做社工,現時的條例都容許。我們提出的擔憂是,註冊局的分寸是否拿捏正確。

因為你見到與附表2「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訂立機制恰恰相反,有些個案涉及很嚴重的罪行,即使有些註冊局成員強烈反對、強烈質疑,可否看清楚才做,註冊局又強行要通過,好像只爭朝夕、非要通過為止,我們覺得是否分寸拿捏不好?因為若你覺得有一個犯罪的人,希望給他機會再做社工,這沒有問題,只要他並非犯了附表2的罪行;但若註冊局有成員提出很強烈的聲音,是否應該謹慎一點、小心一點檢視?因為你要顧及一方面他想做社工,但另一方面他要服務人群,社會大眾怎樣看?大家是否覺得沒有疑慮,覺得放心?我覺得這方面要做得小心一點,過去兩年註冊局的行徑,我們覺得分寸拿捏得不好,明顯偏在一邊,只在聽一種聲音,我們覺得擔憂。我不詳細談其他重點。

我們提出五個方向改革註冊局:

(一)組成方面,現時15人當中八人經選舉產生,可謂一個界別的選舉,六人是委任,一人是社會福利署署長或其代表;將來會增至27人,仍有八人由界別去選,17人是委任,除署長外再增加一名是註冊社工的公職人員。但不論現在或將來改變後,我們都強調一點:仍是社工佔多數。現時法例訂明至少有八人是註冊社工,佔多數;將來我們也寫得很清楚,至少有14人是註冊社工,即仍以社工佔多數,我想強調這一點;

(二)關於除牌安排,為何除牌、甚麼情況下除牌,都沒有改變。我們只是提出,現時社工一年續牌一次,如有社工干犯很嚴重的罪行,例如附表2的謀殺、性罪行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現時的做法是要待——若他剛剛續牌,便發現他犯了這樣嚴重的罪行,都要待下年到期續牌才處理其個案,這並不妥當。我們這次提出一個立即處理的機制,註冊局需即時因應其罪行作除牌的安排;

(三)宣誓要求方面,我們覺得都是理所當然;

(四)由於註冊局現時在專業發展方面,連自願的「註冊社會工作者自願持續專業發展計劃」都取消了,這對社工的長遠發展不利,所以我們會賦權註冊局自行釐定持續進修的要求和框架。我強調這方面沒有時限,待註冊局自行決定,因為始終做持續專業進修都要務實,要與業界討論,但大前提是要做,要做多久、如何做等等,完全交予註冊局;而且註冊局的主導人物仍是社工,這是我們很清晰的原則。當註冊局訂明持續進修的要求後,將來在續牌時,如果有社工完全沒有符合持續進修的要求,這可成為不續牌的原因;及

(五)勞工及福利局局長要做把關工作,主要針對註冊局制訂《社會工作者工作守則》,以及委任紀律委員會備選委員小組的成員時,現時法例寫得不清楚;我們建議將來寫清楚何時生效,只有當局長於憲報刊登公告後才可生效。

所以這是我們五點主要建議。我們希望,今日委員會討論後,盡快將《條例草案》提上立法議程,希望盡快通過,盡快可以處理好,令註冊局可以重回正軌。多謝主席。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