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幢村屋的十名業主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罰款合共逾四十五萬元
十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上月和本月初分別在粉嶺及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共逾四十五萬元。
該五幢位於大埔、屯門和元朗的村屋涉及若干在天台及/或地下,面積由28至80平方米的僭建物。
由於上述屋宇不會獲得地政總署發出的豁免證明書,不屬《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第121章)的新界豁免管制屋宇;而有關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
有關業主均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檢控。
第一宗個案的四名共同業主和第二宗個案的兩名共同業主分別於上月三十日及本月七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以及被判罰款共十八萬零一百六十元及五萬三千八百八十元。
第三宗個案的業主於本月三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六萬三千五百元。
第四宗個案的兩名共同業主和第五宗個案的業主,分別於二○二二年及二○二一年已遭屋宇署檢控,並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共四萬九千二百元及四千三百四十元。由於他們其後仍不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再次提出檢控,並於本月三日及十日在屯門裁判法院分別被定罪及判罰款共八萬四千九百元及七萬三千一百元。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五月十七日)說:「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