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七題:滲水舉報的處理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恒鑌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甯漢豪的書面答覆:
問題:
香港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曾於二○二○年十二月就滲水投訴調查聯合辦事處(滲水辦)處理滲水舉報的成效發表主動調查報告,並提出一系列建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滲水辦因應公署的建議落實了哪些改善措施,以及該等措施對提升處理樓宇滲水舉報的效率和成效為何(以表列出);有否考慮接納公署的建議設立「個案經理」制度,以協助滲水辦更密切監察個案進度;
(二)過去三年,每年有多少間滲水辦所委聘的顧問公司(顧問公司)的表現被當局評為不合格,以及其佔整體顧問公司的比例為何,並以表列出有關未達標個案的詳情;當局會否考慮提高對表現不合格的顧問公司的罰則,同時設立花紅制度,向能於限期內妥善完成處理個案的顧問公司提供獎勵,以加強它們處理個案的決心及效率;
(三)會否考慮擴大滲水辦的權力(包括賦予滲水辦調解及仲裁權力)及組成部分,以及由一個政府部門擔綱主導部門,或要求水務署聯同地區治理專組進行跨部門處理滲水工作,以加強處理滲水舉報的成效;及
(四)鑑於當局目前只能在構成衞生妨擾的滲水源頭獲確定後,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向構成衞生妨擾的人士發出「妨擾事故通知」或「妨擾事故命令」,當局會否考慮賦予滲水辦處理所有滲水情況(包括非污水滲水,以及因冷凍設施操作所造成的冷凝水)的權力,把所有滲水情況納入可循簡易程序處理的妨擾,並向有關人士作出定額罰款?
答覆:
主席:
妥善管理和維修保養樓宇,包括解決樓層間的滲水問題是業主應有的責任。私人物業若出現滲水情況,有關業主可透過互相合作,委聘專業人士/顧問公司進行滲水調查及查找滲水源頭,並進行所需的維修,以解決滲水問題。市場上亦有顧問公司或專業人士提供調查及解決滲水問題的服務。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及屋宇署的網頁亦上載了就滲水問題提供專業意見和服務的顧問公司及專家名單,供市民參考。
儘管如此,政府明白業主處理樓宇滲水問題時往往遇到困難,故此成立由食環署和屋宇署合組的聯合辦事處(聯辦處),以跨部門合作模式,透過法例賦予的權力和相關部門的專業知識,配合有關業主或住戶的合作,以一站式及有系統的測試方法,嘗試找出滲水的源頭,再飭令有關業主進行維修。如有關滲水情況構成衞生妨擾,食環署會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條例》)作出跟進,及視乎情況作刑事檢控。若發現因樓宇結構安全風險,或供水喉管失修而引致浪費供水的情況,聯辦處會將個案轉介屋宇署或水務署,分別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或《水務設施條例》(第102章),介入處理(例如屋宇署可發出維修令)。
經諮詢環境及生態局及食環署後,就提問的各部分,現回覆如下:
(一)就二○二○年申訴專員公署(公署)主動調查報告提出的建議,聯辦處已落實一系列改善措施,以提升處理樓宇滲水舉報的效率和成效。主要改善措施包括透過四個地區聯合辦公室,促進聯辦處內食環署及屋宇署人員的溝通並提升運作效率,讓兩署職員可就複雜個案直接會面討論;提升「滲水投訴管理系統」(「管理系統」),更有效地監察滲水個案的跟進工作及進度;精簡工作程序,減少申請進入處所手令前的到訪次數,以及統一申請手令的文件;加強監察顧問公司的工作表現;設立顧客服務小組,讓公眾更了解滲水事宜,以及更廣泛使用新測試技術,由二○一八年的三個試點地區擴展至二○二三年下旬的14個試點地區,以提高找出滲水源頭的成功率等。公署的建議、聯辦處的跟進和已落實的改善措施表列於附件。
為進一步提升政府處理各項棘手環境衞生問題(包括樓宇滲水)的效率、成效和阻嚇力,環境及生態局正就《條例》進行法例修訂檢討,當中包括建議延長進入涉事單位調查時間,以及將不遵從政府人員發出的「擬進入處所通知書」定為違法行為,以讓政府人員可儘快進入懷疑造成樓宇滲水或其他公共衞生妨擾問題的單位進行調查。
就設立「個案經理」的建議,請參考下文第三部分的回應。
(二)除實施了一系列加強對顧問公司的監察措施(見附件中建議(六)),為進一步提升顧問公司的表現,聯辦處於二○二三年六月就顧問公司季度表現評核報告的評分制定更嚴格的評分基準(例如若顧問公司未能準時提交個案報告達至某一百分比,聯辦處會按嚴重程度即時發出警示、預警信或警告信),並提升了「管理系統」記錄顧問公司工作進度的數據,以更有效及適時對表現欠佳的顧問公司作出加強抽查,適時發出提示、預警信、警告信,以及給予負評表現報告(註一),要求糾正及改善表現。若顧問在同一合約下連續接獲多於一份表現欠佳報告,顧問會在三個月至一年內被暫時禁止競投新工作合約。
過去三年多,收到預警信/警告信的顧問公司數目表列如下:
年份 | 收到預警信/警告信(註二)的顧問公司數目 | 佔整體顧問公司比例 |
二○二一年 | 4 | 36% |
二○二二年 | 4 | 36% |
二○二三年 | 3 | 25% |
二○二四年(至五月底) | 5 | 42% |
聯辦處向顧問公司發出預警信/警告信後,顧問公司均有按警告改善其服務表現。因此,於上述期間並無需向顧問公司發出負評表現報告。
我們認為上述自去年六月引入的制度能加強監管顧問公司的表現。此外,由於滲水調查的進度受制於多項因素,包括個案的複雜性,如涉及多於一個滲水源頭、重複或間斷性的滲水情況以致需多次進行測試和業主或住戶是否合作。由於有關因素並非全屬顧問公司可控制的範疇,如獎勵制度只看是否能在限期內完成個案處理,未必是公允做法。因此,聯辦處並無計劃設立花紅制度。
(三)在現時聯辦處的架構下,食環署人員在《條例》下獲賦權處理公共衞生妨擾,而屋宇署人員則在屋宇測量方面具備專業知識。兩署人員發揮其專長及經驗,互相補足和協作,共同處理不同複雜程度和情況的滲水個案,發揮協同效應。鑑於兩署的不同專長和角色,指定其中一個部門的人員為「個案經理」或由一個部門擔當主導部門,未必能有效處理滲水調查及相關執法工作。
此外,為加快處理滲水問題,聯辦處已聯合水務署於二○二一年三月引入「預早介入」機制,若個案涉及每分鐘持續滴水20滴或以上或調查時發現外露供水喉管滲漏,聯辦處會將有關個案轉介水務署作同步跟進。水務署會研究有關個案是否涉及供水系統滲漏引致浪費供水,若屬實會按《水務設施條例》向有關註冊用戶發出維修通知書,要求於限期內修妥損壞的喉管。如用戶未能符合維修通知書的要求完成維修,水務署會安排截斷其供水。
現時,如樓宇滲水引致的申索款額不超過75,000元的案件,由小額錢債審裁處處理。另外,土地審裁處亦會審理涉及建築物管理(包括涉及滲水)的爭議。該處更成立了建築物管理調解統籌主任辦事處,簡化建築物管理案件(包括滲水個案)的處理過程,鼓勵各方嘗試透過調解以解決彼此的分歧,從而使該類案件迅速及有效率地得以處理。
聯辦處的主要功能是調查滲水源頭,飭令業主進行維修,並按情況作出檢控。由負責調查檢控的聯辦處同時為業主就滲水爭議進行調解,角色和功能上或有所衝突,因為調解員必須沒有預設立場、持平和不偏不倚,以促進爭議各方互相諒解及共同努力去解決爭議為目的。考慮到土地審裁處轄下的建築物管理調解統籌主任辦事處已能為滲水爭議雙方提供調解服務,我們認為不適宜亦無須擴大聯辦處的權力以包括調解等權力。為便利市民以例如調解、協商及公證等非訴訟方式解決滲水糾紛,聯辦處正研究落實向當事人(包括投訴人及被投訴人)免費提供滲水調查報告作為參考。
(四)聯辦處在進行滲水調查時,如發現其他滲水情況(例如外露渠管、供水喉管破損或天台及外牆滲水等),已有既定機制處理。若涉及冷凝水情況,食環署會派員調查以確定是否構成公共衞生妨擾。如涉及持牌凍房引致的冷凝水,食環署會按情況研究就個別凍房加入新的持牌條件。
此外,政府設立有關環境衞生罰則的定額罰款機制,是處理直接、清晰和易於確立的環境衞生個案。滲水問題涉及詳細調查以確定責任問題。現時聯辦處透過發出「妨擾事故通知」及按需要向法庭申請「妨擾事故命令」,是較合適處理滲水問題的做法。
註一:若顧問公司未能準時提交報告或未有符合測試程序的要求等達至某特定水平,聯辦處會視乎情況發出警示、預警信或警告信。若顧問公司在政府發出兩封警告信後仍持續未有改善,聯辦處會考慮發出負評表現報告。如顧問公司連續接獲兩份或以上負評表現報告,顧問公司會被暫時禁止競投新工作合約。
註二:根據紀錄,有關顧問公司未達標的表現包括其處理滲水個案的整體調查進度/安排欠佳、調查報告內容欠佳及顧問公司職員表現欠佳等。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