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在立法會《2024年社會工作者註冊(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開場發言

以下是勞工及福利局(勞福局)局長孫玉菡今日(五月三十日)下午在立法會《2024年社會工作者註冊(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的開場發言:

引言

《2024年社會工作者註冊(修訂)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完善社會工作者註冊局的管治,從而確保註冊局時刻以公眾利益為依歸,並促進社工專業有序發展。目前,《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505章)賦權註冊局處理社工的註冊、紀律及其他相關事宜。註冊局行使的是公權力,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及時時刻刻以公眾利益為依歸。

我們已在五月十六日向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簡介建議,全部委員均支持《條例草案》。我亦很高興得知社福界、立法會和社會各界,包括註冊局部分成員,均支持政府這次修例建議。我在此簡介修訂《條例草案》建議的五大方向:

(一)擴大註冊局成員數目

我們建議將註冊局的成員數目由目前的15名增至27名,但仍然維持註冊社工佔多數。目前15名成員中有八名,最少八名是註冊社工;我們建議將來註冊局的成員數目增至27位後,仍在法例訂明至少有14位都是註冊社工,即若按比例計算,我們沒有改變註冊社工佔多數的安排。

當然,註冊社工的來源會較多元化,現時該八位是界別選舉,將來維持八位是界別選舉,其他社工有部分是委任進入註冊局。目的是讓註冊局的聲音更多元化,參與更均衡,亦令社工界的不同聲音可進入註冊局,補足純粹靠界別選舉產生的社工。另外,我們會在擴大成員數目後,引進更多其他界別和社會各界的知名人士、不同的專業人士,令整個註冊局的工作更加多元,更能確保以公眾利益為依歸;

(二)確保被裁定干犯嚴重罪行人士的社工註冊當即被註銷

現時《條例》的寫法是,社工每年續牌一次,所以干犯了嚴重罪行的社工若剛好已續牌,便要待下一年續牌時才可處理其個案,這狀況不理想。所以,這次修例建議賦權註冊局,可針對一些干犯了嚴重罪行的人士,即時有註銷的機制。

干犯嚴重罪行有兩個層次:第一種最嚴重的是干犯現時《條例》附表2的罪行,附表2的罪行包括謀殺、性罪行、虐兒和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這些要立刻處理;另一種是沒有說明甚麼罪行,但干犯此罪行後會令社工專業聲譽受損,同時該罪行是可判監禁,即使法庭最後是否判其監禁,註冊局須決定是否註銷其註冊;

(三)清楚訂明《註冊社會工作者工作守則》及紀律委員會備選委員小組成員委任的生效日期

這清楚列明勞福局局長的把關角色,針對兩個事項:一方面是《註冊社會工作者工作守則》,現時沒有清晰說明,純粹要刊憲,沒有訂明由誰刊憲。將來修例後就清楚說明《工作守則》何時生效,就是當勞福局局長在憲報刊登公告後才生效,即局長要做把關角色。

第二方面關於紀律委員會備選委員小組成員的委任,同樣地,現時並不清楚,沒有說明要局長刊憲後才生效,純粹要刊憲;將來都會寫得很清楚,是要局長刊憲後才會生效;

(四)賦權註冊局訂明社工專業的持續專業發展要求

第一,將註冊局的職能,即《條例》第7條增加一項,要做持續專業進修。第二,當註冊局清楚訂定後,何時做、怎樣做、形式如何後,將來如有社工在續牌時不符合持續專業進修的要求,這可成為不續牌的理由;及

(五)對所有成員實施宣誓規定

所有註冊局成員,不論選舉產生或委任,上任前必須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我們覺得這形式有必要,因註冊局行使的是公權力,所以有必要要求所有成員上任前宣誓。另外,如果上任後任何成員違反誓言,行政長官可宣布相關職位懸空。

技術性修訂建議

另外,我想藉此時間談談幾個技術性修訂:

(一)註冊局會議有法定人數,現時是六人,我們建議增至10人。我們沒有改變比例,現時15人的法定人數是六人,即約40%;將來27人的法定人數增至10人,也是約40%;

(二)註冊局的成員可聯席以書面要求主席召開會議,現時此聯席開會的人數是八人,即現時如有八人聯席要求,主席便要開會;我們建議將來將這聯席要求主席開會的人數由八人提升至10人,主要是因應加大註冊局人數;

(三)清楚訂明註冊局的權力和議事程序,不受任何成員職位懸空影響;即使有任何成員懸空,註冊局的權力和議事事項都不受影響;

(四)訂定過渡條文,包括在《修訂條例》生效後,註冊局目前的主席和副主席即告懸空;

(五)清楚訂明當《條例》修訂後,重組後的註冊局須於新成員獲委任21天內,必須召開第一次會議,《修訂條例》寫得很清楚;

(六)《修訂條例》提到,由選舉產生的成員如有任何空缺時,註冊局須做決定會否重選,如決定需要重選,然後便決定何時和甚麼情況下重選。《修訂條例》寫得很清晰,如果選舉產生成員的剩餘任期不超過12個月,就一定不需再選;

(七)把決定是否委出紀律委員會對投訴進行研訊小組的成員人數由兩名增至將來三名;及

(八)一些技術性修訂,廢除在《條例》中某些已告失效的條文,藉此機會修整。

結語

主席,我們很樂意在以下的會議時間,逐一解答大家對《條例》的任何問題。多謝主席。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