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居者有其屋計劃單位2023」選樓完結及資助出售單位的居住規定

下稿代香港房屋委員會發出:

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出售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單位2023」(「居屋2023」)選樓環節已於二○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完結,所有可供出售的單位已售予合資格的申請者。

「居屋2023」選樓

「居屋2023」推售的單位包括六個新建居屋發展項目共9 154個單位(啟德啟悅苑;觀塘安楹苑、安麗苑和安樺苑;屯門兆翠苑及元朗朗天苑);61個在「居屋2020」推售的馬鞍山錦駿苑和鑽石山啟翔苑及在「居屋2022」推售的東涌裕雅苑和沙田愉德苑因買賣協議撤銷而收回的單位;以及412個租者置其屋計劃(租置計劃)回收單位。在申請期內,房委會共收到約17萬2千份「居屋2023」申請表。

房委會發言人說:「『居屋2023』於二○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開始選樓,並按申請類別的優先次序,分批發信邀請合資格申請者選樓。經過約70天的銷售,所有於『居屋2023』推售的居屋及租置計劃回收單位已於二○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售出,銷售情況與『居屋2022』相若。」

資助出售單位的居住規定

房委會已提醒資助出售單位業主須遵守相關居住規定。資助出售單位業主與房委會所簽訂的買賣協議規定有關單位須由業主本人及名列同一申請表上的全部家庭成員居住。倘若業主或其家庭成員事前未得房委會的書面同意,不再實際或永久居於該單位,房委會有權要求業主將單位轉讓回房委會,有關費用及支出須由業主負責。若發現業主違反相關規定,房委會將不會批准有關人士就居屋第二市場計劃「可供出售證明書」的申請。即使是已發出「可供出售證明書」,房委會亦有權撤銷,以致有關業主將不能於居屋第二市場出售該單位。

​發言人表示:「為免發出的『可供出售證明書』日後被撤銷,由二○二四年六月一日起,資助出售單位業主申請『可供出售證明書』時須提交最近六個月內由公用事業機構發出的帳單副本,作為支持其申請的居住證明。若申請者未能提供足夠資料,房委會會拒絕有關申請。」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