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七題:攜帶受規管食物入境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邵家輝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進口野味、肉類、家禽及蛋類規例》(第132AK章),凡任何人攜帶野味、肉類、家禽或蛋類(受規管食物)入境而沒有原產地發證實體簽發的衞生證明書及/或沒有食物環境衞生署的事先書面批准,均屬違法。然而,據報不少市民從內地或海外違規攜帶受規管食物入境,更有跨境代購該等食物的活動出現。政府當局指出,該等食物可能來歷不明及沒有接受監測,難以證明可供安全食用,而且該等受規管食物在運輸過程中多置於溫度或衞生欠理想環境中,大大增加食物安全風險。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兩年,每月市民違規攜帶受規管食物入境的個案數目,以及當中提出檢控的個案數目;
 
(二)第(一)項所述的檢控個案中,被定罪者被判處最高、一般及最低的懲罰為何;
 
(三)鑑於有建議各邊境管制站人員可廣泛利用X光機等設備加強檢查入境人士所攜帶及入境車輛內的物品,當局會否考慮有關建議;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過去兩年,在檢疫偵緝犬協助下發現市民違規攜帶受規管食物入境的個案數目;當局有否計劃增加檢疫偵緝犬的數目及值勤時間;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對於跨境代購受規管食物的活動(包括利用社交網絡群組下單,然後在本地門市/集合點自取或直接送貨),當局有否採取針對性行動,阻止相關活動對市民帶來食物安全風險;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六)鑑於有內地肉檔宣稱只要將其豬肉真空包裝,便可攜帶過關,當局有否就此作出跟進;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七)鑑於有意見指出,未經煮熟的海鮮及水產食物同樣屬高風險食物,政府會否考慮將其列為受規管食物;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八)當局有何具體計劃或措施減少市民違規攜帶受規管食物入境的個案?
 
答覆:
 
主席:
 
根據《進口野味、肉類、家禽及蛋類規例》(第132AK章),每批次的進口野味、肉類、家禽及蛋類(受規管食物),無論是自用與否,必須附有由來源地有關當局簽發的衞生證明書或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的書面准許。此外,根據《進出口條例》(第60章),每批次的進口肉類及家禽亦須向食環署申請進口許可證。 
 
就提問的各部分,現回覆如下:
 
(一)就入境人士從內地或海外攜帶受規管食物進入香港,食環署食物安全中心(食安中心)於過去兩年接獲由香港海關轉介的違規個案數字,及由食安中心根據第132AK章提出檢控的數字如下:
 

 
 
月份
二○二二年 二○二三年 二○二四年(截至四月三十日)
違規個案 檢控數字 違規個案 檢控數字 違規個案 檢控數字
一月 20 22 19 23 111 124
二月 1 1 74 85 79 93
三月 3 3 85 106 119 141
四月 9 10 100 118 122 145
五月 13 16 98 116    
六月 19 22 81 89    
七月 17 22 72 84    
八月 18 21 81 97    
九月 11 15 89 104    
十月 22 29 95 115    
十一月 15 17 91 108    
十二月 13 17 62 72    
總數 161 195 947 1 117 431 503

 
(二)二○二二年至今,法庭對違反第132AK章之個案所判處的罰款如下:
 

  二○二二年 二○二三年 二○二四年
(截至四月三十日)
最高罰款金額 4,500元 4,000元 3,000元
最低罰款金額 300元 150元 200元
平均罰款金額 911元 1,046元 933元

 
(三)香港海關一向應用風險管理及情報交流和分析打擊各類型走私活動,在各出入境管制站對旅客、貨物和運輸工具進行監控及查驗。為提升偵測能力及清關效率,香港海關一直積極引入及應用各類先進查檢設備,包括X光檢查器自動偵測儀及電腦掃描系統等。香港海關會密切留意走私活動的情況,繼續加強與内地和其他執法機構進行情報交流及聯合行動,因應不斷變化的走私形勢而調整執法策略。
 
(四)食安中心現有七隻檢疫偵緝犬,主要調派到各陸路管制站協助執行第132AK章的規管工作。二○二二至二○二三年,食安中心在偵緝犬協助下,共偵緝到398宗懷疑違規個案。食安中心會適時調整偵緝犬的值勤時間,以配合執法行動的需要。
 
(五)、(六)及(八)食安中心致力打擊食物從不法途徑進入本港,一直與其他執法部門包括香港海關保持緊密聯繫及交換情報,在各個邊境管制站進行突擊聯合執法行動,並安排檢疫偵緝犬於陸路邊境管制站協助執法人員執勤,以打擊非法進口食物。食安中心也會繼續透過不同途徑蒐集情報和證據,並按實際情況部署執法行動,打擊跨境代購受管制食物的銷售。肉類、家禽及蛋類等受規管食物不會因經真空包裝,而免受第60章和第132AK章的規管。
 
此外,食安中心亦會繼續加強在各口岸管制站的宣傳教育,並透過不同渠道(例如網頁、海報、宣傳單張、社交媒體等)提醒市民,除非能提供由有關當局簽發的衞生證明書及進口批准,從內地或海外攜帶肉類、家禽及蛋類等受規管食物進入香港均屬違法。
 
(七)所有在香港出售的食物都必須符合相關的獸藥殘餘和金屬雜質含量等食物安全標準。此外,根據《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的規定,任何人售賣該規例附表2所訂明限制出售的食物(包括新鮮、冷凍或冷藏介貝類水產動物,以及刺身、不經烹煮而食用的蠔等),須獲得食環署的書面准許。我們會繼續持續檢視各項相關食物安全法例,包括是否需要加強規管較高風險水產的進口。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