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回應就保安局局長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指明潛逃者及針對他們指明施行的措施的查詢

就傳媒查詢美西方國家對保安局局長近日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指明潛逃者及針對他們指明施行的措施的抹黑言論,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政府今日(六月十四日)對此等言論表示強烈不滿及反對。

特區政府發言人說:「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框架,與相關國際人權標準一致。《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均明確規定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亦依法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以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有關規定下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等自由。維護國家安全的法例只針對極少部分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和個人。」

發言人表示:「危害國家安全分子往往為了逃避刑責而潛逃海外,並繼續透過各種方式危害國家安全(例如勾結境外勢力向中央及特區政府施壓,或在境外成立危害國家安全組織等)。針對有關潛逃者採取的措施,目的是應對打擊、阻嚇、防止潛逃行為,以及促使有關潛逃者回港接受執法和司法程序。美西方的別有用心人士就此舉刻意抹黑及散播不負責言論,試圖混淆視聽,特區政府表示強烈不滿。」

發言人強調:「潛逃者不要妄想潛逃離港就可以逃避刑責。他們最終都需要為其危害國家安全的嚴重犯罪行為負上責任,受到法律制裁。」

「其中,《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96條的措施,除將有關潛逃者的特區護照視爲撤銷外,也將有關潛逃者的特區護照申請視爲無效。事實上,所有的指明措施,包括撤銷特區護照及其申請資格,符合人權,而不少國家包括美國、英國、加拿大也會就不同的通緝犯施行該等措施。任何外部勢力及別有用心人士,在特區政府提出相關措施後,詆毀盡責、忠誠和依法維護國家安全的香港特區,實乃典型的虛偽『雙標』。」

發言人重申:「香港居民的人權和自由受《憲法》和《基本法》的堅實保障。任何外國或外部勢力企圖詆毀香港情況,只會理屈詞窮,絕不會得逞。特區政府定當繼續堅定履職,維護國家安全。」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