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四題:規管彈床遊樂場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熙議員的提問和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麥美娟的答覆︰
問題:
據報,近年市面有不少彈網(俗稱「彈床」)遊樂場的高風險運動處所營運,而進行有關活動的參加者嚴重受傷的事故時有發生。有意見指出,現時政府對有關處所的規管模糊,而有關處所無須申領任何牌照便可經營,亦無須安排人員當值或向受傷的參加者提供急救服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警方及醫院管理局每年分別接獲多少宗因在彈床遊樂場跳彈床受傷而求助的個案,以及分別有多少宗個案的傷者受輕傷、重傷及死亡;
(二)鑑於有市民向我反映,現時各政府部門對彈床遊樂場的規管各自為政、推卸責任,現時各政府部門對有關處所的規管工作為何,以及政府有否計劃安排一個部門負起第一責任人角色,牽頭並統籌有關的規管工作;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彈床遊樂場無須申領牌照經營,據報有經營者更要求參加者簽署俗稱「生死狀」的免責協議書,政府會否對該等處所設立發牌制度?
答覆:
主席:
就梁熙議員的提問,經諮詢各相關政策局後,我現代表政府回覆如下:
由於各體育處所及遊樂場所性質不盡相同,因此相關政策局及部門因應各體育運動及處所的性質,以不同方式作出相應的規管。舉例而言,由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負責執行《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之下的《遊樂場所規例》(第132章,附屬法例BA),其立法原意是要確保桌球館、公眾保齡球場和公眾溜冰場的公共秩序和保護青少年。另一方面,如處所的營運涉及《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172章)所定義的「娛樂」,例如電影放映、展覽、音樂會等表演,而該地方是公眾可以進入的(不論收費與否),經營有關場所的人士便須根據該條例,向發牌當局申領公眾娛樂場所牌照。《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的目的是希望保障公眾人士在公眾聚集的娛樂場所中的安全和秩序,包括消防安全、樓宇安全、機電設備、通風設備、人流管理及衞生等。
就提問的各部分,政府的回覆如下:
(一)醫院管理局(醫管局)與求診原因有關的服務數字主要以求診人士的病徵或傷勢進行統計,並沒有就病人的受傷成因作分類統計。因此,醫管局沒有備存因在彈床遊樂場跳彈床受傷的數字。此外,警務處亦沒有備存題述的分項統計數字。
(二)及(三)正如在答覆的開首所述,各體育處所及遊樂場所性質不盡相同。就彈網(俗稱「彈床」)而言,如屬供作體操項目用途的彈網,其運作需按相關體育總會既定指引操作,使用者亦需經專業訓練或有認可教練從旁指導。另一方面,舉辦或經營彈網運動的人士亦可參考生產商就這些設施發出的安全設置及使用指引,並按需要聘請合資格人士指導彈網使用者正確的操作及使用方法。
事實上,現行的法例已就與消費者交易有關的合約制訂規範。其中,《管制免責條款條例》(第71章)禁止營商者藉合約條款或其他方法逃避民事法律責任。例如,該條例的第七條訂明,任何人不得藉合約條款、一般告示或特別向某些人發出的告示,而卸除或局限自己因疏忽引致他人死亡或人身傷害的法律責任。如這些俗稱「生死狀」的免責協議書看來是用以卸除或局限因疏忽而引致的法律責任,則雖然消費者簽署同意該協議的條款,亦不得單憑這點認為該人表示自願承擔任何風險。視乎合約的具體內容,受屈的消費者可根據其個案的事實情況(包括合約條款),按合約法及/或普通法作出申索。
政府會繼續留意不同處所的情況,並因應該些處所的性質以及實際運作模式,考慮是否需要作出規管。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