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運輸及物流局局長就《2023年電子執行交通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致辭全文

以下是運輸及物流局局長林世雄今日(六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23年電子執行交通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衷心感謝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恒鑌議員和其他委員,以及立法會秘書處同事所付出的努力和支持,令《2023年電子執行交通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得以順利完成。我亦感謝剛才發言議員的支持及提出的寶貴意見。

以電子方式發出交通違例事項定額罰款通知書(告票),是政府推行「智慧出行」的其中一項新措施,目的是通過科技應用,提升交通執法行動的整體效率;長遠而言,可望有助司機培養更佳的駕駛習慣和態度,從而減少交通事故和違例泊車,提升道路安全和紓緩擠塞。

《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為以電子方式發出告票,以及要求登記車主、各類牌照、許可證及駕駛執照持有人,在向運輸署申領牌照或許可證時提供其電子聯絡方式(即電郵地址或電話號碼),提供法律依據。

政府於去年十二月把《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法案委員會於本年一月成立。經與團體代表和個別人士舉行會議、審議並與政府討論《條例草案》的細節後,法案委員會對《條例草案》表示支持。

法案委員會委員普遍支持政府運用科技以推動電子化,提升交通管理及執法的效率。委員關注政府有何措施協助市民了解及適應電子交通執法。為此,如《條例草案》獲得通過,警務處在實施電子交通執法前會作出一系列宣傳。在實施初期,警務處除了會以電子方式發出告票外,亦會同時於現場列印告票副本,並固定在涉事車輛或面交予掌管汽車的人士;另一方面,實施初期警務處亦會郵寄實體繳款通知書,以助市民適應,即使違例人士錯過了電子告票而未有在限期前繳交罰款,他們仍會收到紙本的「繳款通知書」。政府會因應市民的適應程度和收集電子聯絡方式的進度,適時進一步減省列印副本或郵寄「繳款通知書」。此外,警務處會推出專屬網站和手機應用程式,讓登記車主和司機可隨時隨地登入,查閱告票及繳交罰款。

為進一步協助運輸業界適應,警務處專屬網站和手機應用程式日後會加入車輛告票管理功能,方便車主(例如商用車車主)安排代理人接收電子郵件通知,以協助車主處理相關電子告票。司機於駕駛前使用專屬手機應用程式,掃瞄為該車輛生成的加密二維碼後,便可透過應用程式收取電子告票的通知。實施電子交通執法後,市民除可透過專屬網站,以電子繳費方式繳付罰款外,仍可透過現時傳統的方式,包括使用銀行自動櫃員機、「繳費靈」、網上銀行、郵遞支票或本票及在郵政局櫃位繳交罰款。

另外,委員亦關注模仿電子告票形式的詐騙。警務處會致力防範這情況,就電子告票而發出的短訊或電子郵件內,將不會包含任何超連結,以防止騙徒騙取市民金錢或個人資料;有關短訊或電子郵件會提供具體資料,例如違例日期、時間、地點,以及涉事車輛的車輛登記號碼等,市民一般可根據這些資料識別該短訊或電郵通知書的真偽。此外,警務處亦會提供互動語音電話系統供市民查詢。警務處會向公眾加強宣傳有關措施,提醒市民慎防受騙。

另一方面,《條例草案》原本要求駕駛執照持有人在辦理與其駕駛執照有關的申請時向運輸署署長提供其電子聯絡方式以便收取電子告票。現時60歲或以下人士的駕駛執照一般有效期為10年,法案委員會委員認為政府可加快收集駕駛執照持有人的電子聯絡方式,及早全面推行電子交通執法。為此,我稍後會在全體委員會階段動議一項修正案,在《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第374B章)加入新條文,讓駕駛執照持有人可在非辦理與其駕駛執照有關申請的情況下,主動向運輸署署長提交其電子聯絡方式。政府也會透過不同渠道宣傳,鼓勵駕駛執照持有人盡早提供電子聯絡方式。委員對此項修正案不持異議。此外,我會提出修正《條例草案》條文中的幾處參照條文序號,僅為確保條文準確性的技術修訂。 

剛才多位議員建議減省收集市民個人資料的行政程序,我們會聯同資科辦(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研究透過授權數據交換集,經由「智方便」獲取市民已經提交的個人資料。

剛才亦有多位議員提出關於一些泊車位不足的情況,我們近年來已從規劃用地增添泊車位到覓地去增加臨時泊車位,我們在多方面不遺餘力,亦會在可行的情況下,繼續多管齊下,以增加泊車位的供應。

《條例草案》所載的建議已充分考慮議員和業界的意見。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以及我將於全體委員會階段提出的修正案。如《條例草案》獲立法會通過,我們稍後會訂立《生效日期公告》,並提交立法會以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我們計劃讓運輸署於今年第四季起收集登記車主、各類牌照、許可證及駕駛執照持有人的電子聯絡方式,以及讓警務處在二○二五年逐步推行電子交通執法。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