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五題:非法佔用政府土地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月明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甯漢豪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根據地政總署資料,過去三年該署證實的非法佔用政府土地個案為34 407宗,其中該署提出檢控而被定罪的個案共有54宗,定罪率僅為0.15%。此外,過去三年的非法佔用土地個案沒有下降趨勢。有意見認為,政府應提高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罰則以加強阻嚇力,尤其是涉及非法佔用較大面積政府土地以經營棕地作業或搭建住用構築物作牟利用途的行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年非法佔用政府土地個案的以下資料:(i)懷疑個案宗數、(ii)證實個案宗數及(iii)各類非法佔用用途的個案宗數,並按全港18區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二)鑑於政府於本年一月十日回覆本會議員質詢時表示,現行《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的框架容許佔用人有機會先自行停止佔用政府土地,當佔用人沒有按政府的法定通知於限期前停止佔用,政府才會採取檢控手段,而該「自我糾正」安排相信是目前檢控數字不多的原因之一,政府會否針對非法佔用較大面積政府土地的個案,對該條例框架進行調整;如否,原因為何;
 
(三)鑑於有意見認為,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相關條例對被定罪者的罰款過低,政府會否考慮修例,把非法佔用較大面積政府土地以經營棕地作業的行為的罰款與有關的非法收益掛鈎;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為加強打擊非法佔用較大面積政府土地以經營棕地作業的行為,政府會否調撥人手加強有關執法工作,以及考慮以其他行政手段介入(例如停止向有關土地佔用者供水);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正如政府於今年一月十日回覆立法會議員提問時表示,地政總署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每年處理超過10 000宗以上的非法佔用政府土地個案。這些個案的形式和性質差異很大,當中大部分是規模小、性質輕微的棄置雜物及阻塞街道個案(例如堆放廢物/建築物料、搭棚竹枝、環保貨斗、棄置車輛、違泊單車、店鋪阻街等),其餘較嚴重個案涉及搭建構築物及圍封政府土地作棕地作業或住用。為善用有限人手資源以發揮最佳執法效能,地政總署須按「風險為本」的務實方針,釐定執法的緩急優次,優先處理規模較大、違規較嚴重或涉及安全或環境衞生風險的個案。
 
在採取土地管制行動時,署方會按法例張貼法定通知飭令佔用人在限期前停止佔用,若情況於期限屆滿後沒有改善,署方會採取進一步行動,包括接管和清理留在土地上的財產或構築物,並考慮向佔用人(若有證據確定佔用人的身分)提出檢控。
 
政府一直十分關注涉及非法佔用大面積政府土地作棕地作業或住用構築物的個案,地政總署會界定它們為高優次執管個案處理,署方近年亦推出了多項優化措施以加強針對此等個案的執管效率,並不斷檢視成效及按需要作出調整,詳情在下文闡述。
 
就陳議員各部分的提問,現分別回覆如下:
 
(一)地政總署在過去三年(即二○二一至二○二三年)就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接獲個案及執管工作的相關數字載於附件。
 
(二)現行《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的確容許佔用人自行停止佔用政府土地,佔用人須就此承擔拆卸及清理工作的責任和開支。當佔用人沒有按署方的法定通知於限期前停止佔用政府土地,政府可按條例第6(4)條作出檢控。然而,過往檢控數字不多,其中一個主要原因是由於大部分個案性質輕微,地政總署的策略是集中資源終止土地佔用而較少進行檢控,因為儘管檢控成功,相對政府在調查、搜證和檢控投入的人力物力,與法庭判刑(罰款為主)不成比例,進行大規模檢控並非善用公共資源。未能成功搜證或掌握充分證據確定佔用人身分而提出檢控,亦是檢控數字不多的原因之一。
 
然而我們認同陳議員的看法,政府對案情嚴重,包括大規模佔用政府土地、高安全風險個案等,應採取果斷和嚴厲的執管方式。因應去年九月至十月暴雨後揭示,紅山半島部分臨海及位處斜坡的獨立屋僭建及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情況,地政總署近年首次引用《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6(4A)條,對當中三宗個案在政府土地上建造構築物的行為直接作出檢控。第6(4A)條訂明的是另外的一條獨立罪行,針對在政府土地上建造構築物的行為,該條文賦權政府可直接檢控參與、安排或指示在政府土地建造構築物的人士,無須如上文提及的第6(4)條須確定佔用人未有按法定通知停止佔用政府土地才能進行檢控。如涉圖利情況,條文亦建議判處更高刑罰(請見下文第(三)部)。目前,上述個案的司法程序進行中,地政總署會視乎案件結果,考慮應用於其他嚴重個案,政府亦會在未來按需要檢視是否要加強在條例下的檢控權力。
 
(三)為加強對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阻嚇力,政府於二○一五年修訂《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大幅提高第6(4)條對沒有按法定通知停止佔用政府土地的罰則,並為重犯引入遞增的最高罰款制度,以及引入每日罰款的制度,以打擊此等罪行。違法者一經定罪,首次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50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修例前最高罰款為1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以及就違反法定通知的每一日另處罰款50,000元(新增罰則);其後每次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1,000,000元(新增罰則)及監禁六個月(新增罰則),以及就違反法定通知的每一日另處罰款100,000元(新增罰則)。
 
二○一五年的法例修訂生效後,法庭判處的刑罰亦相應提高。過去三年被定罪的54宗個案中,有23宗被判處超過10,000元的罰款(其中一宗罰款額為137,000元),另有三宗個案被判處監禁緩刑。
 
此外,針對第6(4A)條下在政府土地上搭建構築物的罪行,條文對涉及圖利的情況採用比一般情況高五倍的罰則。二○一五年修例後,涉及圖利的個案的罰則為首次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2,500,000元及監禁一年(修例前最高罰款為50,000元及監禁一年),其後每次定罪最高可判處罰5,000,000元及監禁一年(新增罰則);其他情況(即不涉及圖利)的罰則為首次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50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修例前最高罰款為1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其後每次定罪最高可判處罰1,00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新增罰則)。如上文所述,地政總署近年首次引用第6(4A)條對在政府土地上建造構築物的行為作出檢控,結果有待法庭判決。
 
發展局和地政總署會繼續留意條例的執行情況,以及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情況有否惡化。視乎上述工作的成效,我們在有需要時會考慮如何提高法例的阻嚇力。
 
(四)地政總署對於處理非法佔用大規模政府土地個案十分重視,近年亦推行了多項優化執管工作的措施。
 
在政策配套方面,地政總署自二○一七年三月起收緊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規範化申請安排,不再接受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或之後開始非法佔用政府土地個案的規範化申請,即佔用人不可以透過規範化申請而規避遵辦停止佔用的法定通知。
 
在執管人手方面,地政總署於二○一九年設立特別行動專責組(專責組),集中人手資源重點打擊涉及較大面積政府土地被非法佔用或私人農地的嚴重違契個案。截至二○二四年五月底,專責組共完成逾1 620宗個案,累計清理達45公頃被非法佔用政府土地及清拆逾2 600個非法或違契構築物,當中包括不少涉及棕地作業的土地。此外,為了提高整體運作效率,並發揮協同效應,自二○二三年四月起,地政總署已整合各分區地政處的執管人手,包括將新界各區地政處的土地管制隊、契約執行隊及寮屋管制隊合併成為一支「土地執管隊」,由同一隊伍統一處理區內的土地違規個案。地政總署亦有使用新科技(例如無人機和電子手帳),提升執管效能及日常土地執管工作的整體效率。
 
在部門協作方面,對於議員提出停止向有關土地佔用者供水的建議,我們曾諮詢法律意見,法律意見認為水務監督並沒有權力基於處所的不合法性(例如因佔用政府土地而屬不合法)而拒絕批准安裝水錶及供水。當然,如果地政總署在跟進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個案時發現有非法取水情況,署方會轉介水務署作出相應執管。此外,地政總署亦已加強與屋宇署和規劃署的溝通合作機制,定期採取聯合行動以重點打擊嚴重個案,包括涉及新界違例開發和發展及獨立屋僭建的非法佔用政府土地及違反地契個案。
 
根據過往經驗,在採取大規模執管行動後,不少佔用人會自行糾正並拆卸違例構築物或停止非法佔用政府土地。地政總署會持續檢視如何善用現有法例框架賦予的權力和人手,釐定執法優次和優化執管模式,加強執法效能和加強執管和檢控工作。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