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九題: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聘用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顏汶羽議員的提問和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楊何蓓茵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在一九九九年推出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合約僱員)計劃,為政府部門首長提供靈活方式,透過定期合約形式在公務員編制以外僱用人員,以應付各政策局/政府部門(局/部門)不時轉變的運作及服務需求。此外,各局/部門就其聘用的合約僱員人數訂定配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各局/部門就聘用全職合約僱員訂定的配額及聘用的人數為何;

(二)各局/部門以甚麼準則訂定配額,以及有否定期檢視有關配額的效益及有關職位的必要性;及

(三)鑑於據報,目前公務員的空缺率約為10%,政府以何方式維持公共服務水平(例如填補空缺、開設新職位或把有關工作外判予承辦商聘請的僱員);政府以甚麼準則決定新開設的職位為公務員職位還是合約僱員職位?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各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及(二)非公務員合約僱員計劃旨在為各政策局和部門(局/部門)提供靈活方式,透過定期合約形式,在公務員編制以外僱用額外人手,以應付各局/部門以下需求:

(i)有時限、季節性或受市場波動影響的工作;或
(ii)涉及正待檢討或有可能改變的服務。

如果有關工作所需人手的工作時數少於公務員規定的工作時數,又或需要從市場招攬具備最新或特定專業知識的人才時,部門也可考慮招聘合約僱員以應付有關工作需要。

為控制整體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合約僱員)的數目,公務員事務局自二○○六年起,根據局/部門當時已聘用的合約僱員、部門運作需要及工作性質等因素,就各局/部門每年度聘用的合約僱員數目訂立上限,局/部門可在符合非公務員合約僱員計劃的準則、不超過上限,以及能自行承擔所需的薪酬開支的情況下,聘請全職合約僱員,從而靈活調配人手,迅速回應服務或運作需求。

各局/部門可自行在上限以內聘用全職合約僱員。按現行規定,局/部門須取得部門首長或一名獲部門首長授權的首長級人員審批每項聘用建議,以確保限額運用得宜、有關聘用符合成本效益、服務需求等。

局/部門如因服務需求的變化,而需增聘超過上限的合約僱員,須在部門首長同意下,向公務員事務局提出申請。公務員事務局會審慎考量一系列因素,包括有關工作崗位是否符合非公務員合約僱員計劃的適用範疇、工作性質是否適宜由非公務員擔任、人力情況、有否更恰當的服務模式等各因素,就有關工作及服務需要,批出有時效的特別限額予有關局/部門,這些特別限額到期後會自動被取消。

過去五年(即二○一九至二○至二○二三至二四年度),各局/部門聘用全職合約僱員的數目及獲批准可聘用的人數總限額(包括部門上限和公務員事務局批准的特別限額)分別載列於附件一及附件二。

(三)為應付不斷發展的公共服務,各局/部門可靈活調配人力資源,通過重訂工作優次、內部調配、精簡程序及善用科技等各項措施,致力以最具成本效益的人手數目提供優良的公共服務,並應對社會發展需要。

同時,各局/部門亦按運作需要、服務性質及效益等各項因素,採取最適當的方式提供公共服務,包括聘用公務員、合約僱員或外判服務等。

政府部門一向有機制處理出缺公務員職位的工作,例如透過招聘、晉升,或由合適的人員署任等,如有需要亦可考慮延長已屆退休年齡公務員的服務。我們會繼續留意整體人手需求及招聘情況,提醒各局/部門及早制訂人力計劃,適時展開招聘和加強宣傳工作,以填補空缺。

各局/部門在有充分運作需要及未能作內部人手調配時,可按政府既定機制考慮開設公務員職位,以支援新政策措施及服務需要。開設公務員職位會考慮各項因素,包括擬開設的職位的確切運作需要及其工作性質、部門和職系的人手狀況、是否有內部調配的空間,以及其他更適當的服務提供模式等。為確保公共財政的可持續性,政府自二○二一至二二年度開始嚴格控制公務員編制。在二○二四至二五年度,政府會繼續控制整體公務員編制在不高於二○二一年三月底的水平。

至於聘任非公務員合約僱員方面,則須符合上述目的。

無論是以哪一種方式提供服務,由於涉及公帑的運用,各局/部門也需確保公共資源用得其所,以有效地提供優質的公共服務。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