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八題:預防路陷事故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業強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物流局局長林世雄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本月初熱帶氣旋「馬力斯」襲港期間,深水埗海壇街與桂林街交界發生面積約八米乘十二米、深約四米的路陷。政府初步估計,該路陷事故的其中一個原因,或是本月初大雨加劇水土流失所致。此外,在去年九月八日黑色暴雨警告信號生效期間,本港亦曾出現多宗路陷事故,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年政府接獲的路陷報告的以下資料:(i)報告宗數、(ii)事發地點、(iii)路陷原因、(iv)損毀情況、(v)受影響的人數或地底設施,以及(vi)所作出的補救和跟進措施;

(二)過去三年,政府有否對全港道路的路底進行定期檢測,以防止路陷突然發生;如有,(i)每年的檢測次數、(ii)檢測地點、(iii)檢測結果,以及(iv)對有問題路底的跟進情況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鑑於本月初的路陷事故初步估計是由於大雨加劇水土流失所致,而近年極端天氣下暴雨日趨頻繁,政府有何措施預防路陷突然發生;

(四)就新發展區(例如北部都會區)的道路建設,政府有何措施強化路底及地底管道的狀況,以減少在極端天氣下因水土流失或水管爆裂而引致的路陷;及

(五)有否研究,路陷有否先兆,以及有否教導市民在發現路面有不正常沉降時所應採取的行動?

答覆:

主席:

一般而言,路面出現明顯下陷(即路陷)與地下水土流失,導致路面難以支撐駛經車輛的重量有關。根據路政署的紀錄,地下水土流失的主要原因包括:(一)地下管道(如水管及渠管)損毀,令水土經裂縫流入管道被帶走;及(二)鄰近道路的地基工程(尤其是涉及深層挖掘及降低地下水位的工程)處理不當,令路基的水土流入工程挖掘範圍內。此外,若進行道路挖掘工程後未有妥善回填及壓實填料,亦有可能導致路面經車輛駛過後,令底層沙泥出現沉降而下陷。如路基狀況正常,暴雨本身不會導致路陷。

就劉議員提問的各部分,經諮詢發展局及相關部門後,現回覆如下:

(一)根據紀錄,路政署在二○二一至二○二三年期間,共接獲52宗公共道路路陷個案,相關部門已在事發後適時修復涉及的損毀路面、地下管道設施(例如水管、渠管、煤氣喉、電䌫等)及其他相關設施(例如欄杆、交通標誌等),而當中由路政署協助修復路面的個案大部分在兩天內完成。上述52宗路陷個案當中,39宗(約75%)經調查後確認由地下管道設施損毀或鄰近道路的地下工程所造成,個案詳情見附件。

(二)至(四)路政署十分重視轄下公共道路和附屬道路設施的維修及保養,定期派員巡查全港公共道路,適時進行道路維修及保養工程,並會在每年颱風季節及雨季來臨前加強巡查工作,保持道路於良好狀況。

路政署若在巡查時發現或接獲報告指路面有下陷成坑的跡象,會即時圍封受影響路段及在現場附近一帶檢查,同時會按需要透過開挖探坑檢查道路結構,並盡快按實際情況聯同相關部門進行所需維修工作,保障道路使用者的安全。路政署亦會在個別情況下以間接非開挖方式(如透地雷達)協助於短時間內初步探測地下結構狀況,以搜集參考資料作分析及評估。路政署會繼續密切留意科技的最新發展,適時引入合適的創新技術有效地探測地下結構。

在建設新道路時,工務部門會繼續根據政府出版的《土木工程一般規格》所載的標準,適當地填放和充分地壓實道路底下的所有填料,防止道路底層或地下管道設施附近的泥土沉降,同時確保地下管道妥善鋪設。就新填海區的道路方面,政府會在填海工程的合約內訂明有關的填海方法,承建商在進行填海工程時須符合相關的工程標準。工程人員在詳細設計階段,亦須就建造填海地底的管道作出相應的設計考慮,以預防填海土地日後可能出現剩餘的正常沉降時,地下管道爆裂導致水土流失的情況。

針對地下供水管及排水渠損毀可能令道路水土流失的情況,水務署及渠務署分別根據地下水管及排水渠的使用年期、物料、耗損情況、過往爆裂或滲漏紀錄、周遭環境的潛在影響,以及其爆裂或滲漏所造成的影響等因素,評估其損毀的風險,並以風險為本的策略制定水管及排水渠更換及修復計劃。此外,水務署正在全港的食水分配管網內建立約2 400個「智管網」監測區域,可探測及調節水管內的水壓,以減少水管爆裂或滲漏的風險。水務署亦會研究採用先進科技,例如聲納勘察、光纖技術等監察水管,協助及早發現滲漏情況。渠務署則定期爲排水渠以閉路電視進行勘查,以便及早為損壞排水渠進行維修工程。渠務署亦應用創新技術提升監察效能,例如利用聲納探測系統進行排水渠勘察,使用球形地下管道檢測機械人在高水位和湍流的環境為排水渠進行檢測工作等。

針對鄰近道路的地下工程可能令路基水土流失的情況,當建築工程需進行深層挖掘或降低地下水位的工序前,承建商必須向建築工程的相關監管部門提交地面移動監察及相關防預措施建議書/圖則,以確保有關工序不會對鄰近的建築物及土地等構成不良影響。監察及防預措施一般須涵蓋建築工程地盤範圍內及地盤附近的建築物、構築物、土地、街道如行人路或行車路,建議書/圖則亦需先得到相關監管部門的認可/審批後才可開始施工。施工期間,承建商需適時呈交監察數據予負責工程項目的工程顧問/註冊建築事業人土,以及相關監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監察及確保有關建築工程不會對鄰近的建築物及土地等構成不良影響。

此外,為防止道路挖掘工程後填料未有妥善回填及壓實,導致路面日後因底層沙泥出現沉降而下陷,路政署發出的道路挖掘准許證已包含相關條款,要求准許證持有人在完成挖掘工程後,嚴格遵照《土木工程一般規格》所載的標準,適當地填放和充分地壓實道路底下的所有回填物料,並在完工後提交相關測試報告。如相關測試結果顯示上述回填工序未有妥善完成,路政署會要求准許證持有人盡快修正。

政府各相關部門會繼續實施上述各項措施,盡力防止路陷發生。

(五)一般來說,市民不易察覺路陷前的先兆,但如市民發現公共道路有破損(例如出現路面不平或輕微下陷的情況),可致電1823政府熱線聯絡路政署。路政署收到有關報告後,會盡快派員到場視察及檢查,並按實際情況安排承建商進行合適的維修,或要求相關部門、公用事業機構或私人工程的負責人從速跟進。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