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居民因沒有申報香港住宅物業被法庭定罪

於五宗檢控案件中,六名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居民分別因在申請公屋和申報入息和資產時,沒有申報香港住宅物業,同被判監禁十四天(緩刑十二個月)及罰款五千元或一萬元。
 
房屋署發言人今日(六月二十七日)提醒所有公屋申請人及公屋居民,必須如實申報入息及資產。
 
以下為該五宗個案的資料:
 
個案一:
一名居住於安泰邨的公屋居民,在二○一八年填寫「入住公共房屋聲明」時,申報由公屋申請登記日期至入住公屋時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其後調查揭發,案發時該名公屋居民分權擁有一個位於大角咀的住宅物業。
 
個案二:
一名居住於安泰邨的公屋居民,在二○一八年填寫「入住公共房屋聲明」時,申報由公屋申請登記日期至入住公屋時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其後調查揭發,案發時該名公屋居民全權擁有一個位於啟德的住宅物業。
 
個案三:
一名居住於安泰邨的公屋居民,在二○一八年填寫「入住公共房屋聲明」時,申報由公屋申請登記日期至入住公屋時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其後調查揭發,案發時該名公屋居民分權擁有一個位於港島東區的住宅物業。
 
個案一至三的公屋居民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違反《房屋條例》第26(1)(c)條而被檢控,並於六月二十四日在官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考慮到案情的嚴重性,判各被告監禁十四天(緩刑十二個月)及罰款五千或一萬元。房屋署早前已收回其中一個公屋單位,亦將向另一租戶發出遷出通知書,而另一個公屋單位亦將於七月內由所涉居民交回。
 
個案四:
兩名居住於秀茂坪南邨的公屋居民,在二○二二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申報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其後調查揭發,該兩名公屋居民案發時聯權擁有一個位於土瓜灣的住宅物業。
 
個案五:
一名居住於廣田邨的公屋居民,在二○二三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申報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其後調查揭發,該名公屋居民案發時全權擁有一個位於牛頭角的住宅物業。
 
個案四及五的公屋居民因拒絕或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違反《房屋條例》第27(a)條而被檢控,並於六月二十四日在官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考慮到案情的嚴重性,判各被告監禁十四天(緩刑十二個月)及各罰款五千或一萬元。房屋署早前已收回其中一個公屋單位,亦將向另一租戶發出遷出通知書。
 
發言人提醒所有公屋申請人,如在申請公屋時明知而向香港房屋委員會作出虛假陳述,因違反《房屋條例》第26(1)(c)條而被法庭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相關的公屋申請會因此而被取消,而已入住的公屋單位亦會因此而被房屋署收回。
 
他亦提醒公屋住戶,必須準確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住戶在向香港房屋委員會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時,應先仔細閱讀入息及資產申報表的內容及填表須知,並按指定的方法計算其收入及資產以填寫相關資料。否則,住戶便可能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而觸犯《房屋條例》第26(1)(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或因拒絕或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而觸犯第27(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個月。房屋署亦會向住戶追回因資料不正確而少付的租金,甚至收回他們現居的公屋單位。
 
發言人強調,社會普遍認同房屋署打擊濫用公屋資源的工作,房屋署會繼續採取多管齊下及風險為本的措施,全方位打擊濫用公屋行為。房屋署亦會對證實濫用公屋和違反租約或相關政策的租戶採取果斷的租約管理及執法行動,確保珍貴的公屋資源能給予最有需要的人士。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