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題:私家街道及行人天橋的管理

以下是今日(七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恒鑌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甯漢豪的答覆:

問題:
 
據悉,不少私人屋苑的街道及行人天橋(私家街道及天橋)開放予公眾使用,有關的清潔、修繕及保養費用多年來由小業主負責,而有些私家街道及天橋的有關開支更隨着周邊的發展和人流增加而上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全港有多少條私家街道及天橋開放予公眾使用;過去五年,政府有否收到收回該等街道和天橋的訴求,以及跟進的結果為何;
 
(二)會否考慮,在涉及公眾利益的前提下,例如有關私家街道及天橋有接駁至公共設施或其周邊有新發展時,收回這些街道及天橋;如否,原因為何,以及有否新措施協助有關業主應對日益增加的維護責任和經濟壓力,以確保該等設施安全和簇新;及
 
(三)鑑於政府將會在接駁愉景新城的私人行人天橋附近進行荃灣行人天橋網絡擴建工程,而前往香港挪亞方舟、馬灣消防局和馬灣公園第二期需經珀欣路,政府會否順應有關居民的訴求,把有關天橋及街道納入政府的管理和維護範圍;如會,具體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為促進綜合設計及利用地段業權人的資源使某些公眾設施早日落成,以滿足社區需要,政府會在合適的私人商業和住宅等發展項目,透過地契條款要求地段業權人提供開放予公眾使用的設施,例如行人天橋和道路。
 
這些天橋或道路落成後,視乎地契條款,地段業權人或需按相關政府部門的要求交回有關設施;或繼續負責管理及保養有關設施。我理解陳恒鑌議員的關注是後者。
 
政府要求業權人繼續管理及保養有關設施,大致涉及以下某一個或多個考慮:
 
(i)有關天橋或道路的主要使用者為該私人發展項目的業權人、租客及其訪客;
 
(ii)把有關天橋或道路與私人發展項目作綜合設計和管理,好讓設計更為一致,管理更具效益;
 
(iii)政府的資源配置可能未必配合私人發展項目的推展時間表,需借助業權人的資源有效管理設施;及/或
 
(iv)地段業權人向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就私人發展項目申請更改土地用途或規劃審批時,主動建議提供及管理這類公眾設施,作為申請可帶來的規劃裨益。
 
就問題的各部分,經諮詢運輸及物流局及地政總署後,發展局回覆如下:
 
(一)地政總署表示,因應地契要求,現時約有230條供公眾使用的行人天橋由地段業權人負責興建和管理。至於供公眾使用的街道,則有約240條由地段業權人在政府土地上興建及管理;在私人土地上供公眾使用的街道,由於部分未必是基於地契要求,署方暫時沒有整全數字。
 
過去五年,地政總署收到八宗建議政府收回相關天橋和街道的要求,政府正在處理當中兩宗個案。其餘個案經諮詢運輸署及路政署等相關部門後不獲接納。
 
(二)如地契有所規定,業權人便須履行契約責任,管理及保養有關的行人天橋及道路。地段業權人(包括發展項目建成後購買個別單位的業主)亦理應在購置物業時從地契條款及大廈公契中知悉相關責任。
 
倘若業權人期望由政府接管有關設施,不單有違契約,亦涉及公共資源,政府原則上不會接納。如個別申請個案表面理據充分,例如設施的使用情況跟地契簽立時所預計的大不相同,或涉及的環境衞生、交通和道路維修問題遠超業權人所能應付,政府會在考慮相關部門的資源和意見後作決定。此外,若道路或行人天橋出現嚴重破損,影響使用者安全,政府會為確保公眾安全,考慮代為進行緊急維修工程,其後向業權人收回有關工程的費用。
 
為避免有更多此類個案將來產生不可預見爭議,就新的發展項目(如尚在規劃或草擬地契階段的項目),即使有理由要求業權人負責管理道路或行人天橋,在可行的情況下(例如項目內有合理規模的商業部分),政府現行做法是盡量把有關設施的管理及保養責任訂明由項目內商業部分的業權人承擔,避免有關的責任落到住宅部分的小業主身上。
 
(三)議員提及的兩宗個案,荃灣愉景新城旁的大涌道行人天橋,是項目的地段業權人於一九九一年主動向城規會建議興建,以連接該商業及住宅發展項目。由於設施是業權人主動提出,我們認為現時要求政府解除業權人的契約責任並不合理,加上該行人天橋現時的使用情況仍與當日簽立地契時的情況相符,政府現時並無計劃接管。
 
至於馬灣珀麗路及部分珀欣路,運輸署及路政署已因應居民的意見審視情況,鑑於現時有關道路仍主要供珀麗灣居民使用,有關用途及狀況仍與簽立地契時相符,政府現階段未有計劃接收有關路段。不過,因應馬灣進行中的發展,特別是馬灣公園第二期,以及長遠規劃,政府會持續監察並檢視該路段的使用情況,適時考慮應否接管有關路段。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