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立案法團及兩名業主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罰款合共逾二十七萬元

一個業主立案法團(法團)及兩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上月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共逾二十七萬元。

第一宗個案涉及上水新豐路一幢商住大廈公用天台上的若干個搭建物,總面積約98平方米。該等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大廈的法團發出清拆令。

由於該法團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於六月十一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共十二萬六千九百六十元,當中十萬四千九百六十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第二及第三宗個案涉及大埔西徑同一幢村屋。第二宗個案涉及該村屋地下一個面積約45平方米的搭建物及在毗鄰空地上加建的一幅圍牆及鐵閘。第三宗個案則涉及該村屋一個面積約40平方米的天台搭建物。

由於有關僭建物不會獲地政總署發出豁免證明書,而有關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分別向兩名涉事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檢控。第二宗個案的業主於六月十八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八萬五千四百七十元,當中六萬七千四百七十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第三宗個案的業主在同日聆訊表示已遵從有關命令,最終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六萬六千二百二十五元,當中五萬六千二百二十五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七月九日)說:「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建築物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命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以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