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居民因沒有申報擁有香港住宅物業或家庭總資產淨值已超逾限額被法庭定罪

四名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居民分別因在申報入息和資產及申請購買居屋單位時,沒有申報擁有香港住宅物業或家庭總資產淨值已超逾公屋入息限額100倍,同被判監禁十四天(緩刑十二個月)及罰款五千元或一萬元。
 
房屋署發言人今日(七月九日)提醒所有公屋居民及居屋申請人,必須如實申報入息及資產。
 
以下為該四宗個案的資料:
 
個案一:
一名居住於順利邨的公屋居民,在二○二二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及於二○二三年填寫出售居者有其屋計劃單位申請表時,申報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其後調查揭發,該名公屋居民案發時擁有一個位於中西區的住宅物業。
 
個案二:
一名居住於彩德邨的公屋居民,在二○二二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申報其二人家庭總資產淨值不超逾公屋入息限額100倍,即196萬元。其後調查揭發,該名公屋居民案發時擁有一個位於鴨脷洲的工廈物業之一半業權,估值約620萬元,因此已超逾上述資產限額。
 
個案三:
一名居住於厚德邨的公屋居民,在二○二二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申報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其後調查揭發,該名公屋居民案發時擁有一個位於將軍澳區的住宅物業。
 
個案四:
一名居住於平田邨的公屋居民,在二○二二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申報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其後調查揭發,該名公屋居民案發時擁有一個位於屯門區的住宅物業。
 
個案一的公屋居民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及在申請居屋時向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作出明知在要項上是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分別違反《房屋條例》第26(1)(a)條及第26(2)條而被檢控。個案二至四的公屋居民因拒絕或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違反《房屋條例》第27(a)條而被檢控。上述公屋居民昨日(七月八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考慮到案情的嚴重性,判各被告監禁十四天(緩刑十二個月)及各罰款五千或一萬元。房屋署已於六月收回其中一個公屋單位,並正跟進處理其餘個案。
 
發言人提醒所有公屋住戶,必須準確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公屋住戶在向房委會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時,應先仔細閱讀入息及資產申報表的內容及填表須知,並按指定的方法計算其收入及資產以填寫相關資料。否則,住戶便可能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而觸犯《房屋條例》第26(1)(a)條或會被檢控,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或因拒絕或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而觸犯《房屋條例》第27(a)條或會被檢控,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個月。房屋署亦會向住戶追回因資料不正確而少付的租金,甚至收回他們現居的公屋單位。

此外,如資助出售單位申請人在申請購買單位時向房委會作出明知在要項上是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即觸犯《房屋條例》第26(2)條或會被檢控,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如申請人已購買單位,法庭可命令購買人繳納一筆款項,以供房委會沒收,金額相等於有關單位的買價(包括補價)與市值兩者之間的差額。
 
發言人強調,社會普遍認同房屋署打擊濫用公屋資源的工作,房屋署會繼續採取多管齊下及風險為本的措施,全方位打擊濫用公屋行為。房屋署亦會對證實濫用公屋和違反租約或相關政策的租戶採取果斷的租約管理及執法行動,確保珍貴的公屋資源能給予最有需要的人士。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