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三題:優化輸入勞工計劃

以下是今日(七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邵家輝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的答覆:

問題: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優化計劃)規定,輸入勞工的工資須不低於市場相類職位的每月中位工資(中位工資),而僱主須為每名勞工的兩年期合約一筆過繳付9,600元僱員再培訓徵款(徵款),即使合約提早結束,已繳徵款亦不會發還。不少業界人士指出,中位工資、徵款及住宿費令輸入勞工的開支太高,未能幫助企業減低經營成本和提升競爭力,而據悉新加坡並沒有就部分行業的外籍勞工訂立最低工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檢討輸入勞工的工資須不低於中位工資的規定;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鑑於政府於本年四月十日回覆本人的質詢時表示,暫時未有計劃將零售及飲食業納入行業輸入勞工計劃,原因為何;會否因應市場最新情況,再次考慮將該等行業納入該計劃;及

(三)會否考慮在優化計劃實施滿一年時作出中期檢討,包括恆常化接受26個通常不包括在「補充勞工計劃」下職位類別的輸入勞工申請,以及把徵款改為按月徵收,並向僱主發還多收徵款;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為應對人力短缺帶來的挑戰,政府已加強輸入勞工的機制。除為建造業、運輸業,以及安老院和殘疾人士院舍推出行業輸入勞工計劃外,勞工處亦自二○二三年九月四日起推行「補充勞工優化計劃」(優化計劃),優化過往「補充勞工計劃」的涵蓋範圍及運作,包括暫停執行26個職位類別(載於附件)及非技術或低技術職位一般不得輸入勞工的規定,為期兩年,以紓緩其他行業(包括零售業及餐飲服務業)人手不足的問題。然而,任何輸入勞工的機制,必須要在保障本地勞工優先就業的前提下進行。

就邵家輝議員的提問,現答覆如下:

(一)為落實本地工人優先就業的原則,優化計劃的申請僱主必須進行四星期本地公開招聘,以不少於當時市場相類職位的每月工資中位數,優先聘請合適的本地工人填補空缺。同時,獲批准經優化計劃輸入勞工的僱主,必須與輸入勞工簽訂政府訂定的「標準僱傭合約」,並支付不低於相類職位中位工資的薪金。有關規定乃重要措施以防止輸入勞工成為廉價勞工,損害本地工人的就業機會,因此政府現階段並無考慮改變這項規定。

(二)相比過往的「補充勞工計劃」,優化計劃為僱主(包括零售業及餐飲服務業企業)申請輸入勞工提供更大彈性。計劃亦不設輸入勞工配額,並且全年接受申請。

此外,勞工處不斷完善優化計劃的個案處理流程,包括推出常見職位申請表;安排職員專責篩選僱主遞交的申請表,加快完成初步甄別;靈活處理僱主本地招聘期間刊登招聘廣告的安排,並加快跟進面試結果;以及為處理輸入勞工事宜的職業介紹所舉辦簡介會等。隨着上述措施的推行,個案處理提速提效。二○二四年四月至六月,零售業及餐飲服務業獲批的輸入勞工人數分別為1 035名及5 917名,高於同期申請輸入勞工人數(分別為810名及5 403名)。現時,如僱主採用常見職位申請表並同時提供所有所需資料及文件,申請一般可短時間內通過初步甄別,僱主可隨即展開四星期本地招聘。政府認為現階段沒有迫切需要為零售業及餐飲服務業推出行業輸入勞工計劃。

(三)自優化計劃推出以來,政府一直密切留意計劃的推行情況,勞工處會在實行優化計劃兩年期屆滿前適時檢討計劃的涵蓋範圍及運作。

《僱員再培訓條例》(第423章)(條例)列明現行繳付「僱員再培訓徵款」(徵款)的安排。條例第14(2)條訂明僱主就其僱用的每一名外來僱員所須繳付的徵款的數額,為附表3所指明的款額(即400元)乘以有關僱主與外來僱員所訂立的僱傭合約內指明的月數所得的數額。條例第15(2)則清楚指出不論任何情況,已繳交的徵款均不會獲付還或退還予僱主。

有關徵款撥入由僱員再培訓局管理的僱員再培訓基金,用作培訓及再培訓本地工人。徵款的安排符合鼓勵培訓本地工人的政策目標,政府現無計劃改變安排。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