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六題:監管國際學校的營運

以下是今日(七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學鋒議員的提問和教育局局長蔡若蓮博士的書面答覆:
 
問題:
 
就監管國際學校的營運,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據報,一間國際幼稚園原擬於今年七月底結束營運,但該校學生的家長其後收到通知,該校或會沿用現有的管治班子在下一個學年繼續營運,過去五年,有否國際學校及幼稚園在申辦結束營運後再獲當局批准繼續營運;如有,個案數字、詳情及審批標準為何;
 
(二)過去五年,教育局有否因建議的校董會或法團校董會的組成或未能將有關學校管理得令人滿意,最終運用《教育條例》(第279章)第14(1)(i)條拒絕為國際學校註冊;如有,個案數字及詳情為何;
 
(三)鑑於據報,多間國際學校計劃在下一個學年上調學費,加幅料達百分之四至八,教育局在該等學校及其辦學團體釐定學費調整的幅度及財務安排方面有何具體角色;及
 
(四)鑑於據報,申訴專員公署在二○二○年一月發表主動調查報告,批評教育局多年來一直沒有就國際學校收取學費以外的費用(例如工程費及要求學生家長購買債券)設立審批制度,而時任教育局局長於二○二○年六月表示,由二○二○/二一學年開始,國際學校收取該等費用必須得到教育局批准,有關措施的落實情況及進度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的教育體系為家長提供多元和優質的選擇。除公帑資助學校外,香港的私立學校(包括國際學校)一直扮演獨特的角色,按其辦學目標開辦本地及非本地的課程。其中,政府一直致力支持國際學校體系的蓬勃發展,以滿足在香港居住的非本地家庭,以及因工作或投資而來港居住的家庭對國際學校學額的需求。在二○二三/二四學年,香港有54間國際學校(包括一所特殊學校),取錄42 100名學生,佔全港65萬多名中小學生的百分之六點四。而除了國際學校,本港另外有約100間其他私立學校(註)。
 
(一)根據《教育條例》(第279章)(《條例》),所有學校必須向教育局註冊,而學校必須符合該條例有關校舍、安全、管理和教員等規定,方可獲得註冊並提供教育。若一所學校已結束營運並取消其學校註冊,相關人士有意在舊址重新開辦學校,則須按有關規定向教育局申請新辦學校註冊。相反,如學校尚未結束營運或取消註冊,則無需再次申請學校註冊。惟學校的名稱、管理層例如校監、校董及/或校長等出現變動,則須按《條例》向教育局申請並獲得批准,方可營運。
 
(二)學校必須符合條例的有關規定,方可獲得註冊。根據紀錄,本局過去五年沒有運用條例拒絕學校註冊的申請。
 
(三)根據《教育規例》(第279A章)第65條的規定,所有學校(包括國際學校)未經教育局事先以書面批准不得更改費用。學校如擬於新學年調整學費,須向教育局提出申請。私立學校(包括國際學校)以自負盈虧和市場主導的模式運作。教育局在審批學費時會考慮學校提出理據(例如租金及教職員薪金上調、增聘教師、購置及更新教學設施及用品、大型修葺工程等)、學校的財政狀況是否穩健,以及學校就有關事宜與家長溝通及回應家長關注等相關資料,嚴謹把關。
 
(四)教育局已積極跟進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於二○二○年一月調查報告的建議,就有關私立學校(包括國際學校)收取其他費用(如債券、建校費、提名權費等其他費用),制訂更全面的申請及審批機制。由於需時建立完善機制,教育局首先於二○二○/二一學年推出過渡安排,讓有意於二○二○/二一學年繼續收取其他費用的私立學校向本局提出申請,而本局會審視學校提交的資料作出有時限的批准。

同時,本局成立「審批資本費、債券、提名權申請諮詢委員會」(委員會),成員包括會計界專業人士,以制訂更全面的申請及審批機制,規管私立學校收取其他費用作為學校長遠發展之用。本局亦與私立學校代表會面,了解他的運作情況。經參考委員會的意見後,本局於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向私立學校發出通告,公布有關私立學校收取其他費用的申請及審批機制的實施詳情,並於當天起按新機制處理申請。本局亦於同年八月二十九日舉行簡介會,向學校代表闡述有關詳情。此外,本局已向公署匯報有關工作進度,公署認為教育局已落實該署有關調查的建議。
 
註:「其他私立學校」是指在教育局註冊的私營普通中小學日校,包括開辦本地或非本地日校課程的日校,但不包括特殊學校及由營辦補習班、職業訓練及成人教育的私立學校所開辦的日間中小學課程。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