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醫務衞生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23年護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發言

以下是醫務衞生局局長盧寵茂教授今日(七月十七日)在立法會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23年護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動議修正案的發言:
 
主席:
 
我現在提出政府的修正案,修正《2023年護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條文。有關修正案大部分都是因應法案委員會的建議而作出,反映政府與委員在積極的良性互動下,共同努力完善對《護士註冊條例》(《條例》)的修訂,在無損本地培訓護士就業的前提下,引入非本地培訓護士,紓緩公營醫療體系和社會福利界護士人手不足,並且確保專業水平得以維持,照顧市民的福祉。修正案主要涉及七個範疇,我現在逐一簡介。
 
第一個範疇涉及香港護士管理局(管理局)的設立及組成。在審議《條例草案》時,委員察悉由於尚待解決有關撤銷經推選產生的成員的法律問題,以致管理局未有就推選成員訂立相關附屬法例,令《條例》第3(2)(ca)條關於推選六名管理局成員的條文尚未實施。有委員對該條文尚未實施令管理局六名經推選產生的成員空缺未能填補的情況表示關注,認為有需要盡快落實相關安排。
 
我們與管理局溝通後,同意有實際需要盡早實施《條例》第3(2)(ca)條,從而確保管理局有充足成員處理新增有限度註冊/登記及特別註冊/登記的申請個案和相關的研訊個案,讓管理局可更有效運作。有見及此,我們建議透過對《條例》的修訂一併處理當中牽涉的法律問題。
 
《條例》第3(2)(ca)條訂定六名管理局成員須為註冊或登記護士,根據推選產生。參考《2024年牙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中有關委任經選舉產生的成員的條文,我們建議對《條例》第3(2)(ca)條作出修訂,以維持兩個醫護專業管理局相關安排的一致性。有關修訂會訂定選出不少於18名正式註冊/登記護士,而行政長官會從中委任其中六名護士。在作出此項修訂後,原有第3(2)(ca)條的有關法律問題將得以一併解決。
 
因應《條例》第3(2) (ca) 條的修訂及維持與相關醫護專業管理局條例的一致性的需要,我們須對《條例》作出修訂,以處理推選成員職位於任期內出缺的委任安排,以及列明無資格獲委任或再獲委任為管理局成員的情況等。有關修訂將可讓《條例》與時並進,確保管理局的專業水平。
 
此外,我們亦建議修訂《條例》第3(6)條以容許管理局可以有多於一位法律顧問,從而協助管理局處理上述新增的相關工作。
 
第二個範疇關於「具良好品格」作為註冊/登記的資格。根據《條例》第8及14條,具有良好品格分別是護士註冊或登記的資格,有關條件在《條例》修訂後維持不變。我們建議就《條例》第9(3)及15(3)條提出修正案,加入「申請人不具良好品格」作為管理局在對初步調查委員會轉呈的個案作適當的研訊後,拒絕正式註冊/登記申請的理由之一,以更清晰反映立法原意。這項修正案明確訂定管理局相信申請人不具良好品格,可拒絕其護士註冊/登記申請,相關安排與現時醫生申請註冊的做法一致,剛獲通過的《2024年牙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亦有同樣條文。

第三個範疇涉及特別註冊/登記和有限度註冊/登記的申請安排。就《條例草案》擬議加入的第9A、9B、15A及15B條,關於特別註冊/登記和有限度註冊/登記申請人必須持有獲管理局不時承認的核證團體就從事護士執業而發出的有效證明書的要求,我們建議提出修正案,修訂有關要求只適用於從未獲得特別註冊/登記或有限度註冊/登記的申請人。這項修訂目的為避免特別註冊/登記或有限度註冊/登記的非本地培訓護士來港多年後,因已離開其原居地一段時間而其當地護士執業證明書已失效,以致未能申請繼續以獲特別註冊/登記或有限度註冊/登記的人的身分在港服務,而對他們的執業造成不必要的影響。
 
第四個範疇關於終止暫時註冊/登記的安排。我們建議就《條例草案》擬議加入的第9C及15C條提出修正案,列明當暫時註冊/登記申請人書面通知管理局終止暫時註冊/登記,則該項暫時註冊/登記不再有效。這項修訂可顧及申請人如再無需要通過暫時註冊/登記邀請非本地培訓護士來港進行臨床示範或學術交流,如有關學術交流活動已宣布取消等,可終止有關註冊/登記。《2024年牙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亦有同樣條文。
 
第五個範疇涉及《條例》第22條下的上訴機制。我們建議就有關條文作出修訂,訂定如被除名的護士提出將其姓名重新列入註冊/登記護士名冊而遭管理局拒絕,可透過《條例》已有的上訴機制就有關決定提出上訴。同時,因應此項修訂,其他相關條文會作出相應修訂。
 
第六個範疇屬於保留及過渡條文的修訂。我們建議就《條例草案》擬議加入的附表3第1、6、7、8、10、12、13及14條作出修訂,並在附表3加入第8A及10A條。除第1條屬技術性修訂外,其餘條文皆旨在清晰訂出特定情況下就註冊/登記、將姓名重新列入註冊/登記護士名冊或領取執業證明書提出申請,以及就相關申請提出上訴的過渡安排。大體而言,如相關申請或上訴在《條例草案》獲通過前提出,將根據現行《條例》的機制處理,而在《條例草案》獲通過後提出的相關申請或上訴則會以《條例草案》訂定的新機制處理。有關安排的原則與現時其他過渡條文相同,亦與《2024年牙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的相關安排一致。

第七個範疇是關於附屬法例的修正案。因應開闢新註冊/登記途徑令各項註冊/登記護士人數增加,預期管理局須處理的研訊個案亦會相應增加。在參考委員的意見後,我們建議修訂《護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第164A章)、《登記護士(登記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第164B章)及《條例》相關條文,賦權管理局可設立多於一個初步調查委員會,日後可因應研訊個案數目而增加初步調查委員會的數目。
 
除涉及上述七個範疇的修正案,我們亦提出一些技術性或文本修訂,有關修訂並不影響條文原意。法案委員會對上述修正案並無異議,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及通過我所動議的修正案。

多謝主席。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